唐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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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在诉讼离婚中较快的一种方式

发布者:唐政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6日 14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沈X,女,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四川XX律师。

被告:唐X1,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四川XX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沈X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唐X2、唐X3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唐X2抚养费2300元,支付唐X3抚养费2300元,至两女年满18周岁时止;三、250000元的债务由被告偿还;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3月认识,于2016年4月22日在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争吵不断,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起诉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沈X与唐X1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唐X2、唐X3自××××年××月12日起由沈X直接抚养,被告唐X1自××××年××月起每月20日之前分别支付婚生女唐X2、唐X3抚养费各1600元(支付至账号:6212××××9824,户名:沈X);

三、唐X1自××××年××月起每月可探视婚生女唐X2、唐X3两次,探视时间、方式、地点由沈X与唐X1自行协商解决,沈X应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

四、沈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沈X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唐政律师,系四川唐鎏律师事务主任律师。唐政律师拥有金融法律、私募股权、合规管理、诉讼与仲裁等专业团队,擅长处理公司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唐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2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