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邓春雨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7日 52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971刑初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9月**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被告人祝**,女,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9月**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被告人魏**,女,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9月**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邓春雨律师,广东莞茂信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熊**,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9月**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日被逮捕,同年11月**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2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2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祝**、魏**、熊**犯赌博罪,于2021年2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毅辉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从2020年9月**日至2020年9月**日,被告人陈**、祝**、魏**经商量以陈**租用的位于本市寮步镇**房作为赌博场所供参赌人员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获利由魏**与陈**夫妇双方平分,至案发时抽头渔利共约5600元。期间,被告人熊**在现场向参赌人员提供放贷,参赌人员每向熊**借款3000元,熊**就从赌桌上抽水100元,熊**总共从中获利600元。2020年9月**日1时许,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魏**、陈**、祝**、熊**及参赌人员李**等人,现场缴获赌博工具麻将桌一台、扑克牌一副。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祝**、魏**、熊**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扑克牌等物证,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材料等书证,证人李**、谭**、谭*勇、韦**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祝**、魏**、熊**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魏**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魏**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获利少,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等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祝**、魏**无视国法,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被告人熊**无视国法,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祝**、魏**、熊**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祝**、魏**、熊**归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魏**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罪轻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陈**、祝**、魏**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熊**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该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本院均予以采纳。
视被告人陈**、祝**、魏**、熊**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日起至2021年4月**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祝**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日起至2021年4月**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魏**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日起至2021年4月**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熊**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前被羁押5*天应予折抵刑期,即自2021年3月**日起至2021年7月**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