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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邓春雨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7日 14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粤1972刑初3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邓春雨律师,广东莞茂信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泳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及辩护人邓春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卢**在东莞市**注册了一间名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承接普通话考证等业务。2018年期间,卢**在上家明确告知幼儿园中级保育证班不开班的前提下,仍与被害人梁**等多名被害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为对方办理中级保育员证、幼师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并收取相关费用。经核实,卢**收取了邓**8000元、陈**5500元、黄**2500元、张**1400元、冯**1400元、韩**1500元、李**1400元、黄**1900元、党**1900元,卢**合计收取上述十人25500元。卢**收取上述费用后,隐瞒没有帮被害人报名办证、考试的事实,后失联。2020年7月**日,侦查人员在大朗镇**将卢**抓获归案。破案后,卢**家属联同其辩护人已向上述被害人返还费用,并获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卢**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卢**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罪行,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卢**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卢**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卢**系初犯、坦白认罪、已赔偿谅解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

随案移送的黑色华为手机1部,系联系被害人的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粉色苹果手机1部,系被告人的个人财物,应予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折抵罚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7月**日起至2021年1月**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黑色华为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粉色苹果手机1部,予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折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邓春雨刑辩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毕业于天津财经大学法学、日语双专业,广东莞茂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多年来专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莞茂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5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暴力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