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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判决书

发布者:邓春雨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9日 14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男,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邓春雨律师,广东莞茂信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21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发现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于20216**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路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邓春雨,附带民事被告东莞市**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深圳市**公司委托代理人邓**、广州**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本案刑事部分先行处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1**日,被告人**协同被害人***在东莞市长安镇**公司门口处卸货,因曾**疏忽大意误触操作器使货车尾板倾斜,致尾板上的一台丝网印刷机滑下压到**,后**送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在医院等候处理,后被公安机关带回接受调查。经法医鉴定,**符合被重物挤压、颈胸背部致挤压性窒息死亡。本案审理期间,**的家属已在附带民事诉讼涉及的款项以外另行支付被害人家属4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死亡证明书,急诊抢救记录单,入职材料,手机截图,尾板安装合格证明,证人周**、梁**、文**、任**、张**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材料,现场监控,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辩护人提出**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被害人一方已认定工伤并获得相关赔偿、建议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被告人**与公诉机关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1**日起至2021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邓春雨刑辩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毕业于天津财经大学法学、日语双专业,广东莞茂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多年来专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莞茂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5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暴力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