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绵阳人邓某承揽绵阳某投资集团公司商住小区绿化工程发生纠纷,后邓某以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绿化工程为由提起诉讼,经一、二审后均败诉,后申请省高院再审,最后经省高院以合同主体不符,且已过诉讼时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该案焦点是合同主体的确定以及违约金诉讼时效问题,最终省高院支持我方观点,驳回对方再审申请。故在合同纠纷中应重点关注合同相对性,即主体资格和诉讼时效问题。
何国军律师
发布者:何国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8日 2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绵阳人邓某承揽绵阳某投资集团公司商住小区绿化工程发生纠纷,后邓某以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绿化工程为由提起诉讼,经一、二审后均败诉,后申请省高院再审,最后经省高院以合同主体不符,且已过诉讼时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该案焦点是合同主体的确定以及违约金诉讼时效问题,最终省高院支持我方观点,驳回对方再审申请。故在合同纠纷中应重点关注合同相对性,即主体资格和诉讼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