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楠律师
王楠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泰安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韩X1、韩X2等与韩X5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楠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0日 7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韩X1、韩X2、韩X3、韩X4与被告韩X6、韩X5、韩X7、金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1、韩X2、韩X3、韩X4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王X、被告韩X6、金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X5、韩X7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X1、韩X2、韩X3、韩X4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四原告分别继承韩XX泰安市XX一号楼1单元103室八分之一的份额;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韩XX、金X系夫妻,共育原告被告七名子女。1992年,因泰安市城市建设的需要,被继承人房屋面临搬迁并确定安置方案。三名儿子先后分得被继承人的部分院落及房屋。1995年12月8日,被继承人为了平衡、照顾儿女利益,父亲韩XX与母亲金X共同前往泰安市公证处立遗嘱如下:将位于xxx村拆迁房(142.835平方米)分给韩X6、韩X7、冯XX外,下剩35.05平方米及配套房由原告平均继承。2017年11月19日,父亲韩XX去世。父亲去世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继承事宜,协商未果。
韩X6辩称,在九十年代初,我父母把房子分给我三间,还有四间,由我父母和我弟(韩X7)住着,分给我三间房子时,我父母让我把同事叫来,立个字据,我当时说老子和儿子用不着写这个字据。随后因城市建设,旧村改建,我二姐韩X2,四妹韩X4,在院里盖了房子。当时没盖房之前和我商量说:“我俩在这里盖房子,不能白盖,我俩给咱娘平方。当面临拆迁分房子时,她俩各人顾各人,给父母平方的事不提了。”当时母亲很着急地和我说,我不能没房子,你得给我平方,我当时说你住我的房子,我母亲不同意,我不忍心看她着急,就把她给我的三间房子共计54平方给她八平方,给母亲平方时,我说你不能给别人,不能买卖。因为这里有我的平方,只是口头协议。后来她们四姐妹背着我们,带着老人到公证处,把老人现住的房子,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公证。我觉得很可笑,因为老人住的房子里有我的平方,她不能把我的平方给任何人。以上我所说的都是事实,希望法官明查,还我一个公道。
金X辩称:三个儿子都已经给了房子了,他们父亲和我的房子给四个女儿了。
韩X5、韩X7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韩XX、金X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韩X1、韩X2、韩X3、韩X4、韩X6、韩X5、韩X7七名子女。
1992年3月25日,韩XX因泰安市旧城改造分得位于泰安市。韩XX与泰安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的回迁房屋面积为35.05平方米。回迁房屋安置后经测量,房屋套内面积41.77平方米,分摊面积6.44平方米,配房面积4平方米。
1995年12月8日,韩XX经泰安市公证处公证,订立遗嘱一份。内容为:立遗嘱人:韩XX,男,1928年xx出生,现住xx新村。我在xx村有拆迁房142.835平方米,该房除分给韩X6、韩X7、冯XX外,下剩35.05平方米及配套房,对该房产我特立遗嘱如下:1、该房产在我百年之后由我四个女儿韩XX、韩XX、韩X3、韩X4平均继承,他人不得干涉。2、本遗嘱由韩XX负责执行。3、本遗嘱不得影响子女们的赡养两位老人义务,立遗嘱人:韩XX。1995年12月8日。
1995年12月12日,金X经泰安市公证处公证,订立遗嘱一份。内容为:立遗嘱人:金X,女,1931年xx出生,现住x村。我与老伴韩XX在xx村原有拆迁房142.835平方米,该房除分给韩X6、韩X7、冯XX外,下剩35.05平方米及配套房自住,对该房产我特立遗嘱如下:1、该房产在我百年之后由我四个女儿韩XX、韩XX,韩X3、韩X4平均继承,他人不得干涉。2、本遗嘱由韩XX负责执行。3、本遗嘱不得影响子女们的赡养两位老人义务。立遺嘱人:金X。1995年12月12日。
韩XX于2017年11月19日去世。
2019年9月12日,金X出具声明书一份。内容为:声明人:金X,女,一九三一年五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XXxx号楼xx单元xx室。我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立有遗嘱一份。我与丈夫韩XX婚后生育四个女儿。我在立遗嘱时将女儿韩X1写成韩XX,韩X2写成韩XX。我丈夫韩XX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立有遗嘱一份,在立遗嘱时将女儿韩X1写成韩XX,韩X2写成韩XX。现我发表郑重声明,韩X1与韩XX系同一人。韩X2与韩XX系同一人。以上情况是声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声明人:金X(韩X4代签)时间:二○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三联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两份证明,证实:韩X2与韩XX系同一人;韩X1与韩XX系同一人。
本院认为,韩XX订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遗嘱。泰安市XX一号楼1单元103室房屋及配套房系韩XX与金X共同共有。韩XX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韩XX对其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的房产有处分权利。依照遗嘱约定,四原告对韩XX享有的二分之一的房产享有继承权。遗嘱未对四原告享有继承的份额进行约定,应视为四原告均等享有继承份额,即各自享有房屋的八分之一份额。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韩X6的辩称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原告韩X1、韩X2、韩X3、韩X4对泰安市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房屋及配套房各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额。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韩X1、韩X2、韩X3、韩X4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楠律师,2013年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现为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前在本地房地产品牌公司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3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