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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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XX公司、贾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楠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0日 5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泰安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贾XX与被上诉人杜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902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贾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XX公司与被上诉人杜X之间于2018年7月31日签订的新车订购合同已于2018年8月31日终止。上诉人贾XX在如实告知被上诉人不能按时交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表示退还20000元购车定金的情况下,上诉人XX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因合同期满而终止。2、2018年8月31日,上诉人贾XX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委托代理关系。受托人贾XX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传达了委托代理意思表示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贾XX将居间服务协议及车辆销售合同发送至被上诉人处,聊天中反复强调让上诉人帮忙看看购车合同是否合法,并在当晚转账一千元给上诉人作为差旅费用。这进一步证实了上诉人是出于被上诉人的委托为其办理购车事宜。假设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无需另外支付任何费用。被上诉人明知有居间服务协议和汽车销售合同,对其内容也认可,那么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结束。

本院认为,上诉人XX公司主张双方合同关系已经期满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双方的买卖车辆的合同中约定了交车期限,交车期限并不是双方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上诉人主张已经告知被上诉人到期不能履行,而合同期满终止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同意并接受退还定金,亦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上诉人存在违约无法交付订购车辆的情况下,双方合同不能因上诉人一方要求退还定金而终止,也不能认定被上诉人要求购买另外配置的车辆属于债权人免除债务。故,上诉人主张双方合同已经终止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双方为委托合同关系问题。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寻找另外型号的车,并不能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仍属于对买卖合同的变更。上诉人以被上诉人的名义签订居间协议及车辆销售合同,仍是在履行买卖合同交付车辆的义务。上诉人在没有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合法取得车辆的情况下指示被上诉人支付款项,其后又承诺钱追不回来由其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寻找车源系继续履行案涉买卖合同,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40元,由上诉人泰安市XX公司、贾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楠律师,2013年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现为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前在本地房地产品牌公司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3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