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X、XXX、山东XX公司(祥运物流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8)鲁0911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XX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护理费;2.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按照70%的比例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有失公平,请求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一审中XXX提供了银行卡流水明细仅能证实在事故发生前张XX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但未提供事故发生后护理人员张XX的工资发放情况,即使存在XXX诉请的损失,护理费计算也错误,一审庭审中双方已经协商确定出院后护理费为每天50元,请二审依法查明。2.王XX在本次事故中占同等责任,交警部门已在事故认定时对XXX予以倾斜,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照70%承担责任过高,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XX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8)鲁0911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即“上诉人中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金120000元(已支付10000元尚未减除)”、“被上诉人王XX、山东XX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被上诉人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8)鲁0911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XX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金135125.43元”;
三、变更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8)鲁0911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XXX应返还上诉人山东XX公司32000元。
以上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42元,减半收取2621元,由被上诉人山东XX运物流公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42元,由上诉人中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