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岳阳县XX公司,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东方XX。
法定代表人:赵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湖南XX律师。
被告:李X,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原告岳阳县XX公司诉被告李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岳阳县XX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县XX公司诉被告李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已主动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岳阳县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喜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