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平江县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3872769F。
法定代表人:俞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湖南XX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XX1、2栋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636806XF。
法定代表人: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湖南XX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湖南XX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江县XX公司与被告湖南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平江县XX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江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98元,减半收取8349元,由原告平江县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高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人民陪审员 姚善和
人民陪审员 姚长根
法官助理陈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