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岳阳市XX滨园艺场,住所地: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X,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XX,湖南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湖南XX律师。
第三人:钟X,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第三人:涂XX,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XX滨园艺场与被告李XX、第三人钟X、涂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市XX滨园艺场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XX滨园艺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市XX滨园艺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岳阳市XX滨园艺场承担。
审 判 长 孙放军
人民陪审员 王永旺
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