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XX。
负责人:袁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
被告:杨X,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杨XX,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原告中国XX公司与被告杨X、杨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XX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XX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中国XX公司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义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