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湖南XX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君山镇挂口新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XX公司与被告湖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XX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XX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XX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湖南XX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肖冰峰
人民陪审员 王永旺
人民陪审员 徐 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