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60930143。负责人:袁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XX,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上诉人余XX、吴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9)湘0611民初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XX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