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燕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3日 3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3月,苏州某街道办事处发布了《****“学前儿童看护点”招租合作单位招标公告》,就****学前儿童看护点招租合作单位项目进行招标,并邀请苏州XX公司进行投标,苏州XX公司根据苏州某街道办事处的要求递交了投标材料。2015年4月8日,苏州某街道办事处向苏州XX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并且,双方于2015年5月22日签订了一份《****幼儿看护点租赁协议》,该租赁协议约定苏州某街道办事处将位于苏州市****103室和203室出租给苏州XX公司用于承办学前儿童看护点。租赁协议同时约定苏州某街道办事处应向苏州XX公司提供办理学前儿童看护点所需的规划、图纸等证明文件,且苏州某街道办事处表示其所出租房屋均符合办理学前儿童看护点的要求。后因苏州某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办理学前儿童看护点的要求,导致A公司承办的该学前儿童看护点于2019年5月6日被政府取缔关停。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街道办事处赔偿其损失。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街道办事处补偿A公司装修等损失共12万元,并返还保证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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