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燕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5日 6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王某至河南某派遣公司处工作,该派遣公司将王某派遣至苏州A公司工作。王某入职后,该派遣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王某一直强烈要求派遣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向苏州A公司支付了补缴社会保险应当由其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共计17000元。但是,派遣公司和A公司一直拒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王某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王某无奈于2021年6月2日向派遣公司和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后,王某向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6000元、以及退还已付的17000元社保费用。经仲裁委组织调解,最终派遣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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