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燕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7日 8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2月14日,王某入职昆山A公司。2020年11月3日,王某在A公司食堂就餐过程中不慎滑倒受伤,经昆山市第六人民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后经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确定王某伤残等级符合十级。2020年11月3日至2021年2月24日期间,王某因工伤治疗并停工休养;2021年2月24日,王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发生工伤后,A公司仅按基本工资标准支付了王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且也未及时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王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14000元,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双方达成调解,A公司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14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其他工伤待遇等A公司收到工伤保险基金的款项后支付给王某。
律师点评: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是按照基本工资支付的,因此,劳动者有权向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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