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利梅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1日 9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N公司与被告某X竞业限制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人民币 2,000,000 元;2.被告向原告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53,033.57 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X不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二、被告某X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N公司100,000 元;
三、双方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期间的权利义务以此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 10 元,减半计 5 元,由原告N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薛某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