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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季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秦利梅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20日 6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分析李某诉季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李某诉称,2014年8月26日,被告季某向其借款400万元,被告季某至今未还,现诉情季某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季某辩称,确实借到400万元,2014年8月26日之后已归还,且归还的金额超出本金,已全部还清本息。

李某为证明季某所还款项非本案借款,遂提供自2012年至2015年期间双方之间款项往来记录,以及第三人代付款的记录,证明季某2014年8月26日之后的付款是归还之前未清款项本金及利息,与本案无关。

对双方之间往来款项的性质,第三人代付款是否成立,季某是否已还清借款,归还款项是否包含利息等问题,双方经过数次开庭举证质证,最终法院支持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对于法院判决结果,我们认为存在过多牵强之处,但总结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书内容,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存在以下观点,对当事人及律师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1、借款协议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债务人归还款项超过借款本金的,超出部分视为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着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季某在借条中仅书写借款金额及还款时间,并未约定任何利息,依法应当不承担借款利息。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季某还款金额超出借款本金,且还款间隔短、次数多、数笔金额包含小数点(法院认为与一般的还款习惯不符),甚至根据还款金额倒推出双方实际约定利息为月2.5%,以此认定双方实际约定了利息。

我们认为,法院上述认定系对《合同法》关于个人之间借款利息的扩大解释,并无合法依据。但法院的审理思路足以引起我们重视。

2、债权人持有借款依据(借条、借款合同等),视为债务人未还款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一审法院人认为,包括本案借条,季某共向原告书写2份借条,而如今2份借条都在李某处,法院综合其它证据认定季某对两笔款项都未完全清偿。

我们认为,借条一般仅有1份,由债务人书写,由债权人保管,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还清借款后会将借条收回(特别是小额借款),以免债权人重复主张债权。但本案中,借款金额非常大(400万元),不存在现金交付的可能性,且季某2以银行转账形式还款,有足够证据证明已还清借款,借条不能作为认定未还清借款的不利证据。

但法院观点提醒我们,任何一笔借款,债务人在还清借款后,都应及时收回借条并销毁,防止在诉讼中发生不利后果。

3、对案外人代付款项,法院证据把控比较宽松。

本案李某称,2013年8月14日,案外人李某女向季某转账6万元,该款系李某指示支付借款,李某提交李某女转账60万记录及受李某指示付款的情况说明一份,法院据此认定李某女代李某付款事实成立。

我们认为,李某仅提交李某女的《情况说明》不足以证明该款系代李某付款。首先,李某女的身份无法核实,一审中,李某仅提交李某女的临时身份证复印件,对于《情况说明》及其身份的真实性,一审法院并未查实。其次,《情况说明》的证据性质为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其证言应依法不予采信。但一审、二审法院均对这份证据有极大的容忍性,俱已认可,但我们仍保留观点。


秦利梅律师,法学硕士,执业于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自执业11年以来,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