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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魏某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秦利梅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7日 8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定金罚则即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杨某某与魏某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罚,如魏某违约杨某某有权没收定金,如杨某某违约,魏某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现杨某某违约,魏某要求杨某某双倍返还定金,法院根据定金罚则支持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定金属于实践条款,如果仅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金额,并未实际交付定金的,则双方不受定金罚则的约束。

   定金与订金虽音同但义不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所以在签合同时也要注意订金和定金的区别。


秦利梅律师,法学硕士,执业于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自执业11年以来,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