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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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能否与对方车损折抵

作者:王秀娟律师时间:2016年09月30日分类:好好浏览:1216次举报
2016-09-30

交通事故中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能否与对方车损折抵


作者:石莉娟  发布时间:2013-07-12 11:35:30




   【案情】:2012年9月,黄某驾驶电动车途经扶绥县环城路地磅门口路段时,与魏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魏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今年5月,黄某的父母即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魏某及魏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6万元。诉讼过程中,魏某提出反诉,称其驾驶的小轿车在事故中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产生修理费6000元,死亡赔偿金是黄某的遗产,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以死亡赔偿金赔偿其车辆遭受的损失。

   庭审中原告的代理人提出,该案反诉不成立,因为黄某已死亡,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黄某的父母不是该案所涉人身损害事件的当事人,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且死者黄某尚未成家,遗产不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是被告应给予两原告的赔偿,其性质不属于死者黄某的遗产,被告请求的修车费不能与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折抵。

   ★法理分析★

   1.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之一,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列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亲属为原告。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应归死者的近亲属所有。从性质上来说,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因死者的死亡而减少的收入的补偿。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家庭的共同财产,而非死者的个人财产,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因此,本案中,魏某要求黄某的法定继承人以死亡赔偿金赔偿其车辆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可。(石莉娟)


王秀娟律师(联系电话13953618361),九三学社社员,高级职称,山东艾立特律所执业律师,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企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艾立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20
  • 擅长领域: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继承、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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