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群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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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陈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曾群锋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22日 6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0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群、何枢,均系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润强、曾群锋,均系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某以渔业承包合同纠纷起诉被上诉人陈某,由于陈某并非渔业承包合同的相对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缺乏法定条件,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将涉案鱼塘承包给上诉人而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依法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丁某的起诉。

本案一审诉讼费6100元,由一审法院退回给丁某;评估费由丁某负担。

本案二审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丁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郑 杰

审 判 员  邓耀辉

代理审判员  寇 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科梅

附:相关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曾群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曾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律师信守承诺、敬业执著、办案严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惠州
  • 执业单位: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320********43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法律文书代写、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