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群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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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法院支持了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以及公摊电费和二次加压费

发布者:曾群锋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1日 19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本案是原告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物业管理公司诉称,原告是为XX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系XX小区业主,该住宅建筑面积为121.38㎡,原被告双方于20101127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第五条约定:1、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2元(不含公共用水、用电费用;不含电梯电费和维护费),3、公共用水、用电按每月公用水表、电表实际计量按户分摊;从本物业开始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收取。住宅用水加压费按惠州市有关规定执行。4、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季度交纳,乙方应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交纳本季度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于20101127日办理收楼及领取锁匙,被告物业管理费缴交至20135月份。

被告应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交纳本季物业费,被告拖欠201361日至2020531日的物业服务费13840.85元。被告用水由原告二次加压,原告每两个月抄一次二次加压及公摊水表,每月统计公推电费,被告拖欠自201351日至2020229日公摊电费2159.66元,二次加压费267.6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拒不缴纳,被告还应按协议第十一条第4点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0331日止的违约金为8666.84元,每季费用金额及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附表。

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按合同履自己的义务,被告非但不交物业管理费,且原告为垫付的二次加压费、公推水、电费亦没有支付,且经原告多次催讨拒不支付,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61日至2020531日的物业服务费13840.85元及违约金(截止至2020331日止的违约金为8666.84元,自202041日起的违约金以所欠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照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所欠所欠物业服务费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51日至2020229日公摊电费2159.66元,二次加压费267.68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合计:24935.03元。

被告孙某答辩称:一、深科园物业自201012月起接管XX小区物业管理以来,不能真正履行物业管理职务,服务严重打折,具体表现以下:1、小区卫生差,楼道经常无人打扫,物业把卫生清洁外包给第三方,监管不力,清洁工人几天打扫一次,而且一桶水从16楼拖到1楼,都不换水,拖过的地面很大腥臭味,这种状况持续了很久一段时间,至今偶尔仍会出现;2、深科园物业公司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有维护维修及养护的义务,在此管理期间多栋楼大厅墙砖大片脱落,至今没有维修,多年不到维护,多栋楼一楼对讲机大理石板断倒后没有按原样修复,只是把对讲机改装到了墙上,原有的大理石触摸台就拆除不见了足踪影,降低了原有的楼宇模样,几年来多栋楼下面绿化地光秃秃的泥巴地,小区多处绿化带因管理不及时,植物枯死,之后便铲除成光地,远远降低了小区的生活环境,按协议要求,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物业费用收支项目情况,至今,几年来未见公布过一次,物业有义务建立健全管理档案资料,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本小区多次出现入户盗窃现象,本人在20127月在家门口被盗一部价值4000多元山地车,时间发生在下午6时左右,当时立即向物业监控室报案并调看录像监控视频,保安队长在协助查找了一段时间,几天后便再没有音信,而且不备案,不交接,不存档,之后本人多次主动找物业办公室工作人员追问结果,均未给出合理说法,一年后物业更换了主管经理,此事便宜再无人问津,多次找物业协商此事,得到的答复均是不知道不清楚不了解,甚至,本人主动找到深科园公司领导叫高总,他答复是我下面负责这个项目的经理,找到经理结果又是不清楚,这种服务态度能让人心服吗?能让人心甘情愿交管理费吗?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年被告购买位于XX小区112单元501房(建筑面积121.38平方米,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原被告双方于20101127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第五条约定:1、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2元(不含公共用水、用电费用;不含电梯电费和维护费),3、公共用水、用电按每月公用水表、电表实际计量按户分摊;从本物业开始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收取。住宅用水加压费按惠州市有关规定执行;4、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季度交纳,乙方应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交纳本季度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于20101127日办理收楼及领取锁匙。被告自201361日期至2020531日欠拖的服业管理费13840.85元、201351日至2020229日公摊电费2159.66元,二次加压费267.68元。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营业执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验收交接表、公摊电费、二次加压费的欠费明细、律师函、EMS快递单、送达详情、水电费公摊明细表、公共水、电费缴交发票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约提供服务,业主亦应依据约定缴交物业服务费用。本案中,原、被告于20101127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及时足额缴交物业服务费,但被告自201361日起就未缴交物业费及公摊电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公摊电费、二次加压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原、被告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每季度10日前交纳管理费用,每逾期一日收取欠费金额按所欠的数额为基数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存在服务与支付报酬的特殊关系,发生纠纷后适宜协调解决。根据本案案情,违约金调整为:以当期应交物业管理费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0198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8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被告称其物业服务不周导致家中财物被盗问题,被告如果认为其财产被盗造成损失,被告应收集证据明确侵权责任主体,另行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物业管理公司支付201361日至2020531日的物业服务费13840.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当期应交物业管理费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0198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8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孙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物业管理公司支付201351日至2020229日的公摊电费2159.66元、二次加压费267.68元。

三、驳回原告物业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11.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某负担。当事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就其所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交,逾期未缴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曾群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曾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律师信守承诺、敬业执著、办案严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惠州
  • 执业单位: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320********43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法律文书代写、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