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刁乃峰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2日 1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诉机关起诉至法院。起诉书称,李某某2016年1月3日晚上,在杭州市某小区某单元房内,以500元价格向李某、刘某贩卖毒品“冰毒”1小包。1月10日晚上,李某某在上述地点以300元价格向李某贩卖毒品1小包。
1月19日在李某某住处中,查获毒品6.5克“甲基苯丙胺”,吸壶一只,手机两部,李某某本人也吸食毒品。
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律师点评:
我国《刑法》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同数量量刑不同的。《刑法》357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本案中被告人两次交易的都用1小包计算,没有明确交易的数量。1月19日在李某住处查获毒品6.5克毒品,并非李某某贩卖的毒品数,应是李某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额。
本案被告人毒品交易的事实存在的,但两次交易的毒品数量都以1小包计算,毒品交易数量不明确。1小包毒品的数量到底是多少?不得而知,势必影响量刑的精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