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刁乃峰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31日 9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初一天19时许,黄某到杭州市下城区宝善公寓小区,观察18楼一居民家无人,从窗户爬进,使用菜刀撬被害人放在家里的保险柜,没有撬开,而后离开。2017年4月黄某到居住地派出所投案。
律师点评:
被告人黄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公安机关审询和庭审时,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第67条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虽入室盗窃,由于没有撬开被害人家保险柜,没有盗窃所得,属于盗窃未遂,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第23条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法庭依据《刑法》第23条、第67条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减轻处罚刑。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黄某因盗窃罪有自首情节和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判处黄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