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乃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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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 生存一方(配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者:刁乃峰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08日 1067人看过 举报

2017-06-0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郭某某在邵某某所在公司承包工程,在承包经营期间,由于资金周转紧张,郭某某20077月份向邵某某借款10万元,郭某某向邵某某出具借条一张,没有还款期限。郭某某20081月份病故。

   办案经过和结果:2017年1月邵某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本律师根据案情,作出诉讼方案。一、从继承法分析:债务人死亡,债务人的继承人应在继承财产

的份额内承担偿还责任,但如何查明债务人的遗产和继承人继承了多少遗产是件麻烦的事情。二、从婚姻法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调查郭某父母均去世,郭某某妻子陈某某、郭某某女儿郭某是郭某某的继承人。经查郭某某已无遗产可继承。

    本律师提出郭某某所负的债务是郭某某与陈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代理观点,由陈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被法院采纳。

 


杭州资深律师刁乃峰,电话(微信同号):,法律本科学历,三级律师(中级职称),执业已满23年,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刑诉法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0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1330120********04 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