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乃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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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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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子女由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方抚养

发布者:刁乃峰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19日 5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男方钟某与女方周某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诉讼离婚,本律师受男方委托代理其诉讼。婚生子4周岁,本案争议焦点,是子女抚养权。

   案件处理情: 

代理人庭审前收集了相关证据:1、男方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婚生子生活有物质保障;2、男方有固定的住所,女方家现正处在拆迁中租住他人房屋居住,婚生子在男方处有稳定的生活环境;3、婚生子已在男方处就学,在学校受到“红花好孩子”奖状,参加春游和秋游活动,表明婚生子在男方处健康成长和快乐生活;4、婚生子在男方处由男方母亲专人照顾,孩子生活舒适;如果在女方处,女方也需要上班,也无暇亲自照顾孩子。

代理人认为婚生子在男方处健康成长,由男方抚养较为合适,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婚生子由男方抚养。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杭州资深律师刁乃峰,电话:18905819656,法律本科学历,执业已满21年。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刑诉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