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刁乃峰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19日 6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男方钟某与女方周某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诉讼离婚,本律师受男方委托代理其诉讼。婚生子4周岁,本案争议焦点,是子女抚养权。
案件处理情:
代理人庭审前收集了相关证据:1、男方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婚生子生活有物质保障;2、男方有固定的住所,女方家现正处在拆迁中租住他人房屋居住,婚生子在男方处有稳定的生活环境;3、婚生子已在男方处就学,在学校受到“红花好孩子”奖状,参加春游和秋游活动,表明婚生子在男方处健康成长和快乐生活;4、婚生子在男方处由男方母亲专人照顾,孩子生活舒适;如果在女方处,女方也需要上班,也无暇亲自照顾孩子。
代理人认为婚生子在男方处健康成长,由男方抚养较为合适,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婚生子由男方抚养。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