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乃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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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员工作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发布者:刁乃峰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30日 1503人看过 举报

2017-10-3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47月,谢某在担任杭州某文化公司总经理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司设立鉴定部、事业部、买家服务部,招徕人员,采取虚假宣传公司可以提供古玩藏品销售服务、进行虚假鉴定、承诺短期内能高价售出、谎称办理鉴定书可立即成交手段,骗取被害人鉴定费、服务费、证书费等共计2900万元。

2015714日,葛某被招聘进该公司担任业务人员,经过公司专门培训和话术指导后,邀约收藏古玩的被害人到公司洽谈,葛某涉案金额42万余元。201599日案发,葛某工作期间没有拿到工资和提成。

律师点评:

1、被告人在整个犯罪中起胁从、辅助作用,是从犯, 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2、被告人葛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历史上无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初犯和偶犯,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犯罪事实,有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3、本起案件是单位犯罪,葛某犯罪是受公司领导教唆犯罪,葛某工资尚有没有拿到,没有获得非法的利益,被告人葛某同时也是被害人,此宜是对其从轻处罚的情节。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葛某因诈骗罪作为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21个月,处罚金4000元。

 


杭州资深律师刁乃峰,电话(微信同号):,法律本科学历,三级律师(中级职称),执业已满23年,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刑诉法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0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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