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乃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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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公司与杭州XX公司、杭州XX连锁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刁乃峰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2日 2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杭州XX公司与杭州XX公司、杭州XX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XX0191民初564号 原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杭州XXM10-23-3,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X, 法定代表人:A, 被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X, 法定代表人:A, 被告: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X, 法定代表人:A, 原告杭州XX公司(以下简称百事可乐公司)诉被告杭州XX公司(以下简称祐康商务公司)、杭州XX公司(以下简称祐驿站公司)、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祐康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祐康商务公司、祐驿站公司、祐康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事可乐公司诉称:2015年3月17日,被告祐康商务公司与原告签订《2015年度OP渠道经销协议》,负责采购原告产品,被告祐驿站公司负责销售原告产品,合作初期被告收到原告产品后能及时付款,2015年6月起,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原告货款,至2015年10月共欠原告货款计339192.41元,上述二被告分别于2015年11月23日、2016年1月6日书面确认欠款事实,被告祐康集团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对上述欠款自愿提供担保,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祐康商务公司、祐驿站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39192.41元、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祐康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1.《2015年度OP渠道经销协议》,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祐康商务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 证据2.应收明细表,用以证明被告的欠款情况, 证据3.收货单13份,用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在验收单底部签字确认收货, 证据4.催款函,用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祐康商务公司予以盖章确认, 证据5.函,用以证明被告祐驿站公司的债务加入的事实, 证据6.承诺书,用以证明被告祐康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自愿提供担保的事实, 证据7.说明函,用以证明祐康商务公司负责祐驿站的采购事宜, 证据8.告知函,用以证明祐康商务公司作为祐驿站的采购商, 被告祐康商务公司、祐驿站公司、祐康集团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4-8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证据2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原告的证据3虽系复印件,但该证据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确认被告已收到货物的事实,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祐康商务公司签订的《2015年度OP渠道经销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被告祐康商务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其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祐驿站公司向原告发函表示愿意支付货款的行为系债务加入行为,原告要求其与祐康商务公司共同承担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祐康集团公司自愿对上述欠款提供保证,亦应承担相应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XX公司、杭州XX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XX公司货款339192.41元; 二、被告杭州XX公司、杭州XX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XX公司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杭州XX公司、杭州XX公司、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43元,减半收取3221.5元,由被告杭州XX公司、杭州XX公司、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XX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三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杭州经开支行;户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73×××4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B
杭州资深律师刁乃峰,电话(微信同号):,法律本科学历,三级律师(中级职称),执业已满23年,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刑诉法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0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