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陕0727刑初33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9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61230119XXXXXX00XX,大学本科文化,XX县人民医院暨XX县XX中医医院执业医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住略阳县XXXXXXXXXXX。因涉嫌犯医疗事故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文安,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丛波,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略检一部刑诉[20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医疗事故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XX的行为不符合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略阳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要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略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刘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