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丛波|时间:2022年10月04日|14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6065号
原告:胡XX,女,汉族,生于1943年4月5日,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XX。
委托代理人:罗X,陕西XX律师。
被告:汉中光大眼科医院,住所地:汉台区前进东XX。
负责人:李X,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XX,陕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汉中光大眼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审 判 员 许正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余XX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