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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某,陈某与城固县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丛波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4日 4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2020)陕0722民初2038号
原告:饶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原告:陈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星、刘建伟,陕西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
被告:某某人民医院住所陕西省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丛波,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医院医务科科长,一般授权委托

本院在审理饶某某陈某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某某陈某202111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个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某某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饶某某陈某负担。

王XX
人民陪审员孙XX
人民陪审员X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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