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22民初2038号
原告:饶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星、刘建伟,陕西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
被告:某某人民医院,住所陕西省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丛波,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
本院在审理饶某某、陈某与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某某、陈某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个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某某、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饶某某、陈某负担。
审判长王XX
人民陪审员孙XX
人民陪审员王X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杜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