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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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股权转让”有效性深度解析:法律框架、司法实践与实务指引

作者:李世琦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3日分类:公司法实务浏览:176次举报
2026-06-03

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股权转让”有效性研究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股权转让”问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司法实践的多重维度。目前,相关法律规定模糊不清,司法实践难以统一。

因此,从案例导入,研究该问题的核心争议——“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如何界定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与公益性边界。

法律框架与核心争议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明确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分配利润,财产仅能用于公益目的。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必然导致无效(管理性vs效力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应围绕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进行认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民办学校的成立条件、非营利性特征、法人财产权、举办者变更须经审批等。

  • 《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 外商投资限制: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规定,义务教育机构属于禁止外商投资产业。

司法实践中的核心争议

  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部分法院认为协议有效,因《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属管理性规定;部分法院则以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或损害公益为由认定无效。

  2. 出资人的财产性权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享有以出资款为基础的财产性权益。其“出资份额”仅体现在参与管理权等身份权上。

基础概念明晰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非营利性特征,即学校财产独立于举办者,办学结余不得分配,剩余财产终止时归社会公益用途。

  • “股权转让”:实质是举办者权益的转移,而非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交易。举办者仅享有管理权、决策权,不享有财产收益权。

司法判例类型化分析

认定协议有效

1. 程序性瑕疵不影响合同效力、真实意思表示优先。协议效力取决于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若转让仅涉及管理权变更且不分配收益,则有效。

案例1:王某与周某、周某合同纠纷案【案号经脱敏处理】

案情概要:原、被告签订《培训学校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全部举办者权益,并明确“不涉及学校资产分配,仅变更管理权”。法院认为:签订的《培训学校转让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该学校法定代表人及举办者的变更登记手续,已经过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故协议有效。

案例2:程某与朱某、程某合同纠纷案【案号经脱敏处理】

案情概要:程某与朱某、程某签订《转让协议》变更幼儿园举办者,但未对举办者变更事项办理审核、批准手续。法院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涉案幼儿园变更举办者核准与否不影响《转让协议》效力。协议合法有效。

认定协议无效

具有损害公益属性。若协议涉分配收益等损害公益行为或违法导致损害公益结果,则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而无效。

案例1:邱某、李某股权转让纠纷案【案号经脱敏处理】

案件事实:李某与邱某签订《某培训学校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持有的培训学校40%股权转让给邱某,按照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转让价格为70万元。一审认定有效,二审认定无效。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学校章程的约定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李某对学校出资属于社会捐助资金,学校对接受资金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李某与上诉人私下签订协议转让出资份额,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案例2:许某与某实验学校股权转让纠纷案【案号经脱敏处理】

案件事实:2009年,许某给付某实验学校10万元出资款,并获得股权证。2013年,许某与学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学校向许某支付原始股金款10万元、原始股增值款21万元。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该协议实质是将股权从学校抽离,导致举办人发生变更,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3:非营利性学校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享有特殊财产权——周某诉某中学等所有权案【《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基本案情:陈某为某民办高级中学校长。该学校是非营利性学历教育机构。陈某去世后,其配偶周某持《聘书》等文件请求确认其对某中学享有资产份额。法院认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投入学校的资产和积累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共有权或收益权。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经审批。举办者身份权不能被继承。故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4:某控股有限公司与李某、洪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案号经脱敏处理】

基本案情:某控股公司与李某签订《某中学收购协议书》,约定李某将其持有的某中学100%的股权及相关资产全部转让给某控股公司,转让价款为1.6亿元。法院认定协议无效:某控股公司属境外注册设立的公司,不具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法人资格;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义务教育属于禁止外商投资项目,某中学的办学内容包括全日制义务教育,故某控股公司受让案涉股权主体不适格,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协议部分条款有效/无效

案例:孙某、顾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案号经脱敏处理】

法院认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原、被告约定将被告股份转让给原告不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的法定情形,应为合法有效。至于原、被告约定出资人可取得合理回报,因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有效性判定标准

综合上述法律依据与案例,归纳“股权转让”协议有效需满足以下条件:

  • 不涉及财产性权益分配:不得约定办学结余分配或以其他名义变相分配收益。

  • 程序合法:举办者变更需履行审批及备案程序,但程序瑕疵不必然导致协议无效。

  • 不损害公益:转让行为不得导致学校法人财产流失或偏离非营利性质。

  • 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体现双方的真实合意一致。

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主要风险点

  • 合同条款无效风险:收益分配条款、未经审批的举办者变更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 税务合规风险:税务机关可能对权益转让行为进行核定征税。

  • 财产混同风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为独立法人,财产应与举办者私人财产分开。

  • 涉外主体风险:教育产业严格限制外商主体进入。

  • 管辖风险:协议中是否具有争议解决条款。

实务建议

  1. 协议条款设计:避免直接的财产性表述,使用“举办者权益转让”“管理权转移”等术语。明确约定转让标的仅为身份权或管理权,并注明“受让方不得主张学校资产所有权”。附条件生效条款:约定协议以完成行政审批为生效条件。

  2. 程序合规性:转让前需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表决通过。在签订转让协议之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学校资产。向教育部门提交举办者变更申请,附转让协议、章程修订案、财务清算报告等材料。完成变更登记后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公示。

  3. 地方政策参考:部分地区允许非营利性机构出资人在“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前提下转让份额,可提前与地方教育部门沟通。

  4. 外资介入情形:若涉及外资,需核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义务教育领域绝对禁止,高中教育需以合作形式且中方主导。

  5. 协议认定无效的争议解决:不当得利返还;损害赔偿;避免被认定为“恶意串通”:保存出资凭证、内部决议文件、与教育部门的沟通记录等。

综合上述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需结合具体条款、程序及公益属性综合判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支持不涉及财产分配且程序合法的转让行为,程序有瑕疵的可给予补正机会,但严格禁止任何变相分配收益或损害公益的行为。

李世琦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自2011年起专注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经济类争议解决、投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710695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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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201710695027 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