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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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名下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法律实务全解析

作者:李世琦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3日分类:公司法实务浏览:72次举报
2026-06-03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己方名下股权之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股权的复合属性及处分权归属

  1. 《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表决权、知情权等管理性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需股东亲自行使,不得由配偶代为行使。此属性决定了股权处分权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登记股东有权单独行使股权转让权。

  2.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该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受让人基于对工商登记的信赖进行交易时,法律优先保护交易安全,即使股权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受让人亦无义务审查转让方婚姻状况。

  3.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此条款进一步强化了股权登记的外观主义原则,即使配偶方为实际出资人,亦不得直接主张股权共有。

夫妻共同财产与股权归属的区分

  1.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本身并非单纯财产权,其人身权属性决定其不能直接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配偶方仅能对股权转让所得收益主张权利。

  2.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投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此条款仅调整收益分配,不涉及股权本身的权属争议。

  3.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此条款间接承认股权登记方的独立处分权,配偶方不能直接主张股权共有。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1.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以配偶同意为前提,但需履行公司法程序(如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未履行程序不影响合同效力,仅产生公司内部责任。

  2.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的核心要件包括:转让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除外情形

  1.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配偶方主张合同无效需证明:转让方与受让人存在主观共谋;转让行为直接导致配偶方无法分割合理对价。

  2.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五百三十九条: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且受让人非善意的情形适用债权人撤销权。“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标准为通常低于市场价70%或同期同类交易均价。配偶方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权利消灭。

典型案例

合同有效的情形

①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受让人基于登记信息信赖股东身份并支付合理对价的,构成善意取得,合同有效。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某案【案号经脱敏处理】

案情概述:某公司与某公司等因股权转让发生纠纷。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某公司等受让某公司全体股东的股权。协议签订后,某公司等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某公司股东未完全履行协议。某公司等主张协议有效,要求继续履行;某公司等则反诉主张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与裁判要点:法院认为,尽管马某、陈某在《协议书》上代徐某、王某、李某签字时未获得明确授权,但考虑到陈某和王薇、马某和徐某的夫妻关系,以及李某与李某的父子关系,结合双方此前的协议和交易往来,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签字行为有效。法院审查了《协议书》的内容,认为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丈夫转让股权虽未经妻子同意,但因合同合法且无恶意串通,法院认定合同有效,配偶仅可主张分割转让收益。

②程序合法:股权转让履行了《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优先购买权保障),即便未办理变更登记,合同仍有效。

案例:某案【案号经脱敏处理】

案情概述:陆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50%股权以25万元价格转让给荀某,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且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该转让,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陆某以吴某、荀某恶意串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与裁判要点: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作为登记股东,有权依《公司法》转让股权。案涉股权转让已履行法定程序,程序合法有效。陆某虽主张恶意串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最终,法院驳回陆某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求,告知其可依据婚姻法另行主张股权转让款的相应权利。

合同无效的情形

①恶意串通:若转让方与受让人存在恶意串通(如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且受让人明知),损害配偶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配偶可主张转让合同无效。

案例:陈某诉王某、王某股权转让无效案【经脱敏处理】

案情概述:1986年,陈某和王建某结婚。2006年3月16日,未经妻子陈某同意,王建某与妹妹王健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170.6万元的价格,将登记在王建某名下的某公司988万元的投资及未分配收益转让给其妹妹。2006年3月17日,某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与裁判要点: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建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某公司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其未经配偶陈某同意擅自转让给亲属王健某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本案中,转让发生于离婚争议期间,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结合受让人为其妹妹的身份,法院推定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主观意图,最终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判令股权恢复原状。

②无偿或损害共同利益:若转让方放弃转让价款、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且受让人知悉或应知该情形,配偶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请求撤销转让行为。

案例:某区法院审理的“0元转让案”【经脱敏处理】

案情概述:甲男与乙女于2008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A公司并持有该公司80%的股份。2022年,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此期间,甲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0元价格将其持有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并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2023年,乙以甲与B公司恶意串通低价转让股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与裁判要点:法院认定,甲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乙提起离婚诉讼前,且甲与乙的夫妻关系已明显恶化。甲以0元价格转让股权,缺乏合理对价,符合恶意串通的特征。法院推定甲与B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乙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法院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实务裁判规则总结

综合法理因素考虑:

  1.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独立于配偶同意:登记股东单独转让股权系有权处分,其合同效力取决于是否符合《公司法》和《民法典》的生效要件。即便未经配偶同意,只要程序上满足《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要求,股权转让合同依然有效。

  2. 维护交易安全与效率:若将股权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会对交易秩序和效率造成破坏,增加受让方的尽职调查难度。因此,在无恶意串通等特殊情形时,应优先保护交易安全。

  3. 配偶方的权利救济:虽然登记方有权单独处分股权,但基于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方与受让人恶意串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恶意转移财产,损害配偶方合法权益,该配偶方有权依法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通过行使撤销权保护自己合法权利。

实务建议

  1. 转让方:应避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股权,避免给人以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嫌疑。同时,应保留交易对价合理性的证据,如评估报告、同类交易价格对比等。

  2. 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需核查股权登记信息及公司章程,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从降低风险的角度出发,要求转让方配偶出具书面同意函是有益的。

  3. 配偶方:若发现恶意转让行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低价转让协议、受让人明知夫妻矛盾的证据等。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行使撤销权。同时,可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要求分割股权转让所得收益。

结论

综上所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转让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且登记在己方名下的股权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公司法》和《民法典》的生效要件,以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特殊情况。若股权转让履行了《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合同仍有效。此时,配偶方无法仅以“未经同意”为由否定合同效力,但可主张分割股权转让所得收益。然而,若存在恶意串通、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等损害配偶利益的情形,配偶方有权通过主张合同无效或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李世琦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自2011年起专注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经济类争议解决、投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710695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11101201710695027 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