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害认定之分析
法律依据与核心要件
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依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通常,利润是否分配及如何分配属商业判断与公司自治范畴,法院一般不介入。故《公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时应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但近年出现了部分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及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情况,严重破坏公司自治。常见情形包括:公司不分配利润,却给董事、高管发放过高薪酬;或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服务供自身使用消费;或隐瞒、转移利润等。
鉴于此,《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但书规定,若公司股东滥用权利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并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司法可适度干预以矫正公司自治失灵。《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明确司法介入公司利润分配纠纷的条件,其核心要件为:
行为要件: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如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利润,或其他类似行为。
结果要件:其他股东因未获分配利润而遭受实际损失。
因果关系:滥用行为与不分配利润及其损害结果间存在直接关联。
司法干预边界:以“公司自治失灵”为限,平衡尊重商业判断与适度干预。
典型情形
一、变相分配利润
1. 高额薪酬:大股东通过给自己或其指派的人员发放与公司规模、营业业绩、同行业薪酬水平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变相分配利润。具体表现为:薪酬标准不合理;发放对象特定化;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违反同股同权原则。
案例:在某案中【案号经脱敏处理】,2017年至2019年,某公司连续三年盈利并向杨某进行了利润分配。2020年,李某某未经杨某同意,自2020年5月起提高薪资标准127%,明显高于正常薪酬。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具备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前提条件。李某某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其擅自提高薪资标准的行为可认定为变相给股东分配利润,属于滥用股东权利,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应进行强制盈余分配的实质要件。
2.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股东变相分配利润的一种常见手段,通常表现为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通过不合理的定价或交易条件,将公司利润转移至关联方。具体情形包括:关联采购与销售、资产租赁与转让、资金借贷与担保、提供服务与劳务等。
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某案中【案经脱敏处理】,某公司的全部资产被某市人民政府整体收购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司法审计显示公司有巨额可分配利润。李某作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未经另一股东同意,将5600万余元公司资产转让款转入关联公司账户,转移公司利润,损害了另一股东的利益。法院认为,该公司具备盈余分配条件,李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属于典型情形中的隐瞒或转移利润情况。
3. 购买非经营性资产:公司用资金购买房产、车辆等非经营性资产供股东个人使用。具体表现形式:购买房产供股东居住或使用;购置车辆供股东使用;其他非经营性资产购置。
二、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
1. 财务操纵:通过篡改会计凭证、签订虚假合同等不法手段私设“小金库”,截留公司利润。具体表现形式:篡改会计凭证;签订虚假合同。
案例:在某案中【案号经脱敏处理】,原告程某是被告某进出口公司的股东,其股权由第三人代持。程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支付股权分红款。法院经审理查明,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实际盈余情况,也未提供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最终,法院驳回了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 延迟退股、核减股金:在股权变动过程中,公司或控股股东可能通过延迟退股、核减股金等手段来减少公司账面上的利润,从而逃避利润分配义务。
三、虚构利润分配方案
大股东可能私自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将公司利润分配给自己或其指定的特定股东,而完全忽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形式:私自制定分配方案;伪造股东决议。
案例:在某案中【案号经脱敏处理】,原告王某是被告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10%,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持股比例为90%。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公司盈余分配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提交载明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的行为。根据被告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公司未分配利润均为负数。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长期不分配利润
在公司盈利且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控股股东长期控制公司不分配利润,以达到排挤小股东、获取小股东的股权或者无偿占有所控制公司的利益等不正当目的。
案例:在某公司案例中,孙某作为隐名股东,其配偶为公司名义大股东,孙某与公司及公司财务主管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且不能提交公司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账目,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任某造成了损失。
司法认定规则
(一)主观恶意的认定:确定股东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是司法认定的关键步骤之一。主观恶意指的是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具有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故意,而非出于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
(二)行为违法性的判断:行为违法性是判定滥用股东权利的重要依据,指的是股东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损害结果的确定:损害结果是指因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行为,给其他股东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这种损害主要体现在其他股东未能获得应得的利润分配。
(四)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要求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与公司不分配利润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
(五)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考量: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还应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预防措施
(一)明确利润分配周期及条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的周期及条件是保障股东权益、预防利润分配纠纷的重要措施。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中详细约定利润分配的原则、周期以及具体的分配条件,确保利润分配的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二)设立独立财务监督机制:设立独立的财务监督机制对于防止利润被转移或隐瞒至关重要。公司可以引入独立审计机构,定期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保障小股东的决策参与权:保障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参与权是实现公司治理公平的重要手段。为了防止大股东单方面决定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章程可以赋予小股东在特定事项上的否决权。
股东会未做出分红决议,股东可否请求公司分红?
股东会利润请求权行使边界与司法救济途径
在公司治理中,股东的利润分配权是其投资的核心诉求之一,但这一权利的实现并非不受限制。当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就利润分配作出载明具体方案的有效决议时,股东能否直接请求公司分红?这一问题不仅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股东权利的界定,更关乎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边界。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除外。”
法条解析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会作出有效的分红决议是股东请求公司分红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公司股东会已经就分配利润以及具体分配方案作出了决议,那么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就具备了具体的债权请求权的内容,股东完全有权利要求公司按照分配方案分配利润。
但如果股东会没有就利润分配及具体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哪怕公司有可分配利润,那么股东起诉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在一般情况下将会被法院驳回。法律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基于尊重股东意思自治的考虑,而且利润分配涉及其程序、时间等问题,不宜由法院直接判决。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该条实际上也明确了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依据是股东会通过的载明了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其次,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应由公司股东会根据议事规则来进行决策,这本质上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司法不宜进行过分干预。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某公司与胡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上诉案【案号经脱敏处理】最高院认为:“根据修订前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公司法亦保留了上述内容。据此,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公司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本案中在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决议之前,胡某以股东身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配公司利润,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刘某等与被申请人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案号经脱敏处理】最高院认为:“公司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治事项。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却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形,《公司法》仅赋予股东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救济权利。而本案中,某公司章程虽然约定股东会有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职权,但并未约定股东会在公司赢利时必须每年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并分配利润。该公司虽然连续四年盈利,但在第五年即2010年底为亏损,在此情形下,公司股东会作出以前年度的利润弥补亏损,并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并未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凌某与某科技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案号经脱敏处理】该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于公司股东会决策范畴。股东虽基于投资关系取得利润分配的期待权,但能否转化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取决于公司是否盈利以及股东会是否依法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等多项条件。故在股东会作出决议之前,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
替代性纠正措施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判决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决议确定的方案向股东支付红利。……股东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除外。”
因此,若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条件下,而公司拒不分配利润的,股东可以通过如下渠道寻求救济:
第一,行使查账权,证明公司持续盈利,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第二,召集临时股东会并提出议案,要求讨论利润分配事宜。
第三,若股东会否定了利润分配的提案,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若存在权利侵害,应追偿其的相关赔偿责任。
结论
股东会未作出具体分红决议时,股东直接请求公司分红的主张在一般情况下缺乏法律依据,这是公司自治原则在利润分配领域的明确体现。唯有在存在大股东滥用权利、董事或高管欺诈等例外情形,且股东能提供充分证据时,司法才会突破这一原则介入。而查账、召集临时股东会、追究侵权责任等救济途径,则为股东在权利受损时提供了合法路径。
李世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