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当中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认定标准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之一,其认定标准直接关系到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客观情况”的界定存在复杂性,不同情形下的法律适用容易引发争议。本文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从可认定情形与不可认定情形两个维度,系统梳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司法认定标准,为理解该法律条款在实务中的具体适用提供参考。
法律问题研究
一、可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一)《2017年某市高级人民法院、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十二条
问:哪些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二)用人单位分公司被注销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经典案例:某甲诉某咨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经脱敏处理】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劳动者在分公司担任经理职务的客观情况确实已发生变化。用人单位注销广州分公司的原因,并不影响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
(三)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租赁的办公场地到期,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经典案例:某科技公司与某甲劳动争议案【案号经脱敏处理】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述因经营状况不佳,租赁的办公场地亦于2021年8月30日到期,遂决定终止用人单位沈阳分公司的业务,且用人单位通知了包括劳动者本人在内的所有其他当地员工暂停工作。属于双方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用人单位内部门整体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经典案例:某工业有限公司、某甲劳动争议案【案号经脱敏处理】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财务资产部整体搬迁至某地导致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且用人单位未能就此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一审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五)特殊行业遇到特殊政策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某甲与某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号经脱敏处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某教育公司系教育咨询类机构,因受“新冠”疫情及“双减政策”影响,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情形,某教育公司可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某公司、某甲劳动争议案【案号经脱敏处理】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双减政策是国家为了切实提升学校育人水平,持续规范校外培训,减少学生作业负担以及校外辅导负担而做出的相关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出台,属于培训机构无法预见的因素,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告的业务量随之发生变化、培训内容亦发生变化,原告因此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故原告依法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
总结:双减政策是国家为了切实提升学校育人水平,持续规范校外培训,减少学生作业负担以及校外辅导负担而做出的相关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出台,属于培训机构无法预见的因素,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的业务量随之发生变化、培训内容亦发生变化。用人单位系教育咨询类机构,因受“新冠”疫情及“双减政策”影响,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
二、无法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一)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020年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3条: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机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证据,审理时应注意考察同一时期、相同地区、相同性质的其他用人单位是否能够正常履行劳动合同,若仅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二)企业内部的职能调整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经典案例:某甲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案号经脱敏处理】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中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是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情形。此客观情况的发生将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会致使原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经查,某公司在《关于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架构调整的通知》中明确是因公司基建工作已经结束,总务部的职能需要作出调整。该通知中所述情形显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三)用人单位经营持续亏损
经典案例:某技术公司与某甲劳动争议案【案号经脱敏处理】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现用人单位以公司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等问题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四)用人单位内部组织架构调整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经典案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甲劳动合同纠纷案【案号经脱敏处理】
法院认为:“客观情况”的界定一般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即并非由企业主观方面原因所造成,否则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之范畴。本案中,用人单位组织架构调整,系谋求企业优化发展为目的的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将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归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于法于理相悖,依法不应支持。
(五)业务线外包给第三方,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经典案例:某甲与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号经脱敏处理】
法院认为: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通常指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或者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而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及证据显示,用人单位系基于降本提效,配合2019年某公司房源增长目标,全面提升审核效率,基于整个市场发展的形势而选择将劳动者所在部门整体外包给第三方。此种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结语
劳动争议案件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本质上是平衡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司法实践难题。从上述梳理可见,司法裁判既尊重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对劳动关系的实质性影响,也严格排除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为名行自主管理之实的滥用情形。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援引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审慎区分“客观情况变化”与内部经营调整的界限,充分举证变化的不可预见性、不可归责性及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实质影响,并依法履行协商变更程序,避免将经营风险转嫁为劳动者权益损害。
对于劳动者而言,若遭遇相关解除事由,可结合行业普遍性、政策关联性等要素,审查用人单位主张的“客观情况”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通过个案裁判不断细化认定标准,既为劳动关系双方提供行为指引,也推动《劳动合同法》在动态社会环境中实现实质公平。未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与政策环境变化,该领域的法律适用将持续面临新挑战,而“审慎认定、合理平衡”仍将是司法裁判坚守的核心原则。
李世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