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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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常见罪名——职务侵占罪司法认定与辩护要点——详细解读

作者:李世琦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3日分类:公司法实务浏览:266次举报
2026-06-03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6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司法认定要件分析

客观层面:行为形式

首先,虚增交易价格和虚假交易行为属于典型的职务侵占的行为。在多案中【经脱敏处理】,被告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实施了虚增合同价款或其他费用数额的行为,进而被认定为职务侵占。在多起案件中,被告人制作或者诱骗第三人签订虚假合同,巧立名目,最终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其次,利用职务便利截留货物或款项的行为也会被认定为职务侵占。在多起案件中【经脱敏处理】,被告人或直接截留了公司业务所得货款,或是截留了公司货物私下售卖获利,均被认定为职务侵占。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某案中【经脱敏处理】,法院明确指出,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签订合同所得财物占为己有的,应定职务侵占罪。

再次,职责类监守自盗的行为也会被认为是职务侵占。在多起案件中【经脱敏处理】,被告人均实施了“监守自盗”的行为。法院认为,因被告人能顺利盗卖财产是因为职务便利这一特殊原因,故应当按照职务侵占罪来定罪处罚。

此外,通过对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的分析,职务侵占罪还有一些特殊表现形式。对于一般主体而言:在某案中【经脱敏处理】,对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他人股份继而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法院认为,首先,股份属于股东的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占他人股份的行为构成财产犯罪;其次,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股权的行为通常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如果侵占股权后进一步侵占公司财产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在某案中【经脱敏处理】,对于将个人名下银行卡提供给公司使用,通过挂失补卡手段将卡内钱款取走、消费的行为,法院认为,使用人作为实际存款人,对银行内的存款享有事实上的支配控制权。持卡人通过挂失补卡使原银行卡归于无效,使用人因此丧失了对存款的控制支配,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重新建立起对存款事实上的控制支配关系并进行取现消费,成立职务侵占罪。

对于特殊主体而言:首先,对于村干部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的定性,在某案中【经脱敏处理】,法院指出,应当着重考量行为人行为的时间节点。实施犯罪行为时,若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等工作已经完成时,其便不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犯罪利用的是村干部管理村集体事务的职务便利,此时共同私分村集体财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罚。再如,对于受国家机关委派收取规费的行为定性,在某案中【经脱敏处理】,法院指出,被告人受聘负责收取国家规费、开票并将钱款缴存上门收款的银行工作人员的,其所收取的款项虽为国家规费,但其对该款项不具有管理、经营等职务,不属于受委派、聘任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在收取国家规费的过程中,利用工作便利,侵吞国家财产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定罪处罚。

主观层面:非法占有目的

首先,如果交易中存在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高价,法院会推定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某案中【经脱敏处理】,被告人以不合理的低价将公司财产转让给相对方,交易价款与市场实际价值之间相差一倍有余,据此,法院认为,应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具有差价利益且具有占有的目的。

其次,携带单位资金潜逃会被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某案中【经脱敏处理】,被告人林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无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伪造本单位证明,将本单位所有的工程款转入个人账户非法占为已有,用于还偿个人债务,并在占有该款后,长期逃匿,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再次,挪用单位资金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单位资金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如,在某案中【经脱敏处理】,王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利用伪造和虚开的发票进行平账、以长期股权投资名义套取公司款项购买房产等手段,将本单位财物6521.6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此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单位资金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资金去向的。如,在某案中【经脱敏处理】,法院认为张某利用其业务员的身份,将收取的公司货款占为己有,在将自己的店面转让,取得转让资金后,仍不将挪用的货款归还公司,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最后,侵占所得财物即使被转移到他人名下,也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在多起案件中【经脱敏处理】,被告人将侵占所得用于直播打赏或网络赌博,对此,法院认为,对临时占有的公司财产进行随意处置,使公司财产被他人占有,亦是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的一种形式,即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认定。在某案中【经脱敏处理】,法院认为,被告将单位钱款处于自己非法控制之下,后转给他人,属两人对犯罪所得分配问题,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其他方面

对于财物数额的认定,根据某案的裁判要旨可知【经脱敏处理】,职务侵占罪的犯罪金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侵占单位财物的金额作为犯罪金额,依法不扣除为完成犯罪支付的成本。在某案中【经脱敏处理】,对于一人公司的职务侵占的数额问题,法院认为,在实际股东仅有法定代表人一人、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下,主观上难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并未侵犯其他挂名股东的权益,故形成财产混同的相应数额不应计算在职务侵占的数额内,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对于适用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在某案中【经脱敏处理】,法院指出,新法减轻主刑并增加附加刑时,应以主刑作为判断刑罚轻重的标准,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整体适用轻法即新法。

辩护要点总结

客观方面

首先,在行为主体方面,如果被告不是本罪适格主体,那么其明显无法构成职务侵占。在某案中【经脱敏处理】,被告人马某在担任某经销部销售员期间,将其经手所收取的货款予以占有,但是由于该经销部为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故只能构成侵占,而侵占系亲告罪,最终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止审理的裁定。

其次,在行为内容方面,对于行为形式已在上部分进行列举论述。实务中,主要辩护点在于判断被告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被告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同样不能构成本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如公司的经理在一定范围内调配、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企业的会计有管理财务的职责,出纳有经手、管理钱财的职责等。

再次,在行为对象方面,可以主张证据无法证明全部或部分财产属于公司,进而不构成职务侵占或降低财产数额认定。在某案中【经脱敏处理】,法院指出,涉案财物的权属存在争议,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该财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单位的,不能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在某案中【经脱敏处理】,辩护人就提出原判认定朱某侵吞复合加工费4笔共计3098元不报告、私接订单不入账的问题不属实,没有证据证实朱某存在私接订单不入账问题,生产记录也不是朱某负责,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某市中级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减少了被告人职务侵占的财物数额,纠正了原判错误之处。

最后,可以主张纠纷系民事或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从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在某案中【经脱敏处理】,法院认为,对于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案件之间的区分要着重进行实质化审查,避免形式化入罪。股东对个人企业独立经营的经济收入具有支配权,不宜作为新设立合资公司的财产对待,故不存在职务侵占行为。在某案中【经脱敏处理】,董某、赵某等人对某项目的投资和投入资金有分歧,双方对拆迁款的分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董某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最终,法院认为本案系董某与赵某对拆迁款的分配及投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董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主观角度

从主观角度来说,主要辩护点在于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其存在的案例远多于否认的案例。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已在上文论述。对于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以下举例说明:

首先,一人公司如果存在财产混同,那么股东侵吞公司财产将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某案中【经脱敏处理】,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某置业公司实为王某某一人公司,由其一人经营,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王某某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私自截留王某丙、李某某的购楼款160.94697万元,主观上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其次,如果不存在隐瞒事实和处分行为,也不易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某案中【经脱敏处理】,被告人以自己账户收取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机电物流公司的应收款项,表面上侵占了属于公司的应收租金,但是在其收取款项后并未对在自己账户的款项实施“转移、藏匿、使用、处分、挥霍等非法占有行为”,且在其收取公司应收款项后并未隐瞒事实,而是多次同其他股东核查资金数额,该案以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亦未实施非法占有财产的行为被宣告无罪。

最后,可以利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结合事实认为被告不具有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在某案中【经脱敏处理】,被告人虽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他人购买虫草并虚构材料款发票报账,客观上损害了公司财产利益,但是购买的虫草一直置于其办公室中,尚未处置,因其主观意图不明不能排除其可能用于公司活动的合理怀疑。最终法院做出了无罪判决。

其他角度

除上述辩护要点外,在大部分情况下,辩护人也会主张被告人系偶犯、初犯、具备自首、积极退赔及认罪认罚等通用的量刑从宽情节。

结语

职务侵占罪作为公司高管刑事风险的“高频罪名”,其司法认定既涉及对行为性质、主体身份的精准界定,也关乎主观目的、数额认定的实质审查。从司法实践来看,罪名边界的模糊性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交织,使得个案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频发,这也为辩护工作提供了多维切入空间。

对于企业而言,需以刑事风险防控为导向,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一方面,通过制度设计厘清高管职权边界,规范财务审批、资金管理等关键流程,从源头压缩“职务便利”滥用的空间;另一方面,强化合规培训,使管理层明晰法律红线,避免以民事交易外观掩盖刑事风险。

对于涉案主体,辩护策略的制定需紧扣构成要件,在主体适格性、职务便利关联性、非法占有目的逻辑性等核心问题上深耕细作,同时善于运用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分规则、证据存疑时的有利推定等辩护工具,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

总之,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与辩护既是法律逻辑的推演,也是商业实践的映照。唯有结合个案细节穿透行为表象,在规范评价与事实认定的互动中寻求公正平衡,才能实现刑事司法对企业治理的正向引导,既遏制权力滥用导致的资产流失,亦为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营造理性、透明的法治环境。

李世琦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自2011年起专注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经济类争议解决、投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710695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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