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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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债务找谁赔?这 3 种情况股东可能躲不掉!

作者:李世琦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3日分类:公司法实务浏览:53次举报
2026-06-03

研究问题

公司注销后的如何认定其责任承担要点分析

问题背景

如果公司尚存在违约责任或仍有未偿还债务的情形下就办理了注销手续,则债权人如何维权,应该以谁为被告?该问题涉及《民事诉讼法》与《公司法》,具体而言是民事诉讼主体的确定以及注销公司债务的偿还主体的确定。公司的注销意味着公司主体资格消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注销公司不可成为适格被告。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其债权,则需根据债务人公司有无履行注销清算、其注销过程合不合法、股东有无滥用其地位等具体情况来进行分类讨论。

实践中我们碰到的案例是:甲方与乙方签订品牌加盟合同,后发现乙方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有违约行为,想起诉这家公司,但是该公司已经注销了,原告甲方该怎么办。

该类情况需分类讨论,即公司合法清算、未经清算、股东承诺三类情形下公司注销的情形下的维权路径。

PART 1 焦点问题

  1. 合法清算的注销

  2. 未经清算的注销

  3. 股东承诺担责的注销

PART 2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三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二百三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PART 3 类案分析及结果

合法清算的注销?

案例1:某甲与某乙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经脱敏处理】

裁判要旨: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以登记。对照该司法解释,目前被告公司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人补充申报符合规定。因此,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被告公司认为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符合特别法的规定,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案例2:某甲与某乙等清算责任纠纷上诉案【经脱敏处理】

裁判要旨:被告公司清算组履行对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后,债权人既未在被告公司清算组通知的期限内申报债权,也未在清算程序终结前申报债权,且被告公司经过生效执行裁定确认,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某公司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债权人的债权不产生实质损害。综上,被告公司清算组履行了对某甲的通知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进行了相应的清算公告,某甲关于某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被告公司清算组依法履行其通知义务,清算程序合法,债权人未及时申报,法院对债权人的上诉不予采信。

小结:此处的依法按照《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且清算组或股东尽其忠实、勤勉义务,且程序与实质合法。该类情形下应分两种情况考虑:清算程序终结前申报以及终结后申报或不申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此外,债权人可以要求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对于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公司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若债务人公司已经正常申报、通知债权人、依法进行清算程序并终结,则收到通知仍未按时申报的债权人属于其重大过错,此时法律不支持其债权清偿主张。

未经合法清算?

案例1:某公司诉某甲、某乙设立的夫妻两人有限责任公司未清算即注销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案【经脱敏处理】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其股东应对公司进行清算。本案中被告虽已登记注销,但因该公司未经清算,故其股东仍负有用清算后的公司资产偿还所欠原告债务的义务。而在本案二审中,中级法院指出:被告公司决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而不进行清算,可以推定原公司财产已由股东接收,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应由股东在接收原三水公司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

案例2:某公司诉某甲等其他合同、准合同纠纷案【经脱敏处理】

裁判要旨:两被告作为公司股东和清算组成员,在对案涉公司进行清算时,未就清算组的成立和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本案公司,并在尚拖欠公司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在主管机关办理企业注销时就债权债务清算情况虚报为“已清理完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导致作为债权人的某公司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故两被告应对其违法清算的行为造成原告公司的损失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

小结:法院的认定主要基于《公司法》相关规定,指出未经清算的注销并不能免除原公司债务,尤其应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进行通知公告,未能履行其清算义务的,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由相关清算组成员、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成为适格被告。

股东承诺?

案例:某甲与某乙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经脱敏处理】

裁判要旨:现被告公司已注销,丧失诉讼主体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该公司的股东在注销时的承诺:注销前未发生债务,若承诺不真实,由其全体投资人即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股东是被告公司注销后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承担支付某甲装修设计费及垫付材料款的责任。

总结

在本案中,核心问题便是公司注销后,其注销前的未偿还债务等该如何处置。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注销后,必须进行清算,以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处理未了事务。本案中未指出公司注销后有无清算且清算程序合不合法,故应分类讨论。

  1. 公司依法清算:(1)若公司已经依法清算,则清算程序终结前债权人甲方可以申报其债权并得到一定偿还。(2)若清算程序已经终结,“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乙方公司无其他过错且已履行通知义务,则属于甲方公司存在重大过错,无法申报其债权。

  2. 未经清算的注销或清算组成员未尽义务的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类情形下甲方公司可以起诉乙方公司股东或清算组成员,请求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此时甲方公司可以起诉乙方公司清算组成员,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偿还其债权。

  3. 股东应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债权人可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在此种情形之下,甲方公司可以直接请求乙方公司股东承担责任,即使该公司已合法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注销后责任承担的核心在于清算程序的合法性与股东行为的合规性:若清算合法,债权人需在程序终结前主张权利;若清算违法或股东存在过错,则突破公司人格独立,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李世琦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自2011年起专注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经济类争议解决、投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710695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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