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问题
增资决议不成立之后,股东已经投入公司的增资款是否可以主张返还?
二、相关法律法规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
公司申请增资变更登记需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会关于增资的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增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司增资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及产生文件等。
三、相关案例
案例一:增资款已转化为公司资本,股东不得抽回,但其他股东对出资者的承诺有效
-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2015]
-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经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无论是注册资本还是资本公积,均是公司资本,股东只能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抽回出资。但其他股东在协议中承诺若违约将返还增资款等额款项的约定,并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该股东向出资者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实际出资人身份另行主张权益归属。
案例二:返还出资款须履行法定减资程序,否则不予支持
- 案例索引:[某中级法院二审案,2016]
-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股东提起诉讼的依据是《解除增资扩股协议》,该协议约定公司向股东返还资本金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关于减少注册资本须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公告、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等规定,股东未能证明公司已履行法定减资义务。在此情况下,主张返还投资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
案例三:协议解除后,返还出资实为股东退出,须依《公司法》处理
- 案例索引:[某中级法院二审案,2019]
-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当事人主张因增资协议书解除而要求返还出资,本质上系基于其股东身份的退出。股东退出公司,包括采取何种退出方式、资本和股权的处分等,均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增资协议书解除的后果,实际系处理原增资股东的退出问题。在出资已转化为公司资本的情况下,应按照《公司法》规定,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减资、公司解散等法定方式退出。当事人仅就返还出资单独提出主张,实质上等同于未经法定程序任意抽回出资,有违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不予支持。
四、法律分析与结论
(一)增资决议不成立的法律性质
增资决议系公司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的意思表示。当决议不成立或被宣告无效时,若相对人(增资方)明知决议存在瑕疵或存在恶意串通,其与公司基于该瑕疵决议所为之法律行为(如签订增资协议)亦随之无效。
(二)是否办理工商登记的区分处理
依上述分析,增资决议不成立将导致增资协议无效,但对于已投入的增资款能否返还,仍需区分是否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可以请求返还增资行为尚未对外形成公示公信力,外部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尚未产生。增资决议不成立导致增资协议无效或解除后,投资人可以依据不当得利等请求权基础,要求公司返还全部出资。
- 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时,非经法定减资程序不得返还(核心结论)经过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后,投资人的股东身份、认缴数额、股权比例及公司注册资本均已对外公示,该增资款已转化为公司资产,形成公司资本。此时要求返还出资,本质上是基于股东身份退出,须适用《公司法》的特别规定。若允许投资人直接取回出资,实质上等同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任意抽回出资,将造成公司资产的不当减少,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有违公司资本的确定、维持和不变原则。正确路径:投资人须通过法定的公司减资程序实现退出。即,公司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履行通知及公告债权人、按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等系列义务后,方可办理减资及返还出资款。
- 补充情形:已完成变更登记时,若增资协议中存在其他股东对增资款返还的承诺或担保条款,投资人可依据该条款向作出承诺的股东主张违约责任或担保责任,但不能绕过法定程序直接要求公司返还资本。
李世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