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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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起诉股东:案由与管辖法院的确定

作者:李世琦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次举报
2026-05-08

问题背景

在实务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公司尚未清偿债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便办理了注销手续,这极易引发纠纷。若债权人选择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其履行原合同相关义务,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便成为值得深入分析的问题。其中,被告的确定、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股东是否受已注销公司合同条款的约束、侵权纠纷能否排除协议管辖等,均为争议焦点。需要指出的是,针对上述问题,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

具体案例:苏州某公司通过简易程序完成注销登记,而北京某公司仍对该公司享有一笔《品牌加盟合同》项下尚未履行完毕的债权。该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在此协议管辖的背景下,北京公司应如何向苏州公司的股东主张权利?管辖法院又该如何确定?

PART 1 焦点问题

01 如何确定适格被告?
02 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如何认定?
03 侵权纠纷能否排除协议管辖的适用?

PART 2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PART 3 类案分析及裁判结果

一、被告如何确定?

案例一:胡某、姜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胡某、姜某作为某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在明知公司对债权人负有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存在明显恶意;随后又出具公司债权债务已清偿完毕的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属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因此,该二人应当承担公司对债权人所负债务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技术公司与某电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公司注销之后权利义务的法定继受主体。某电工公司已被核准注销,其唯一股东依法继受该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一审法院认定该股东作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行使合同权利,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小结:公司注销即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若原公司仍有未清偿债务,其股东应成为适格被告。债权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直接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二、法律关系性质如何认定?

案例三:陆某等与于某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劳动者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公司已清算注销,一并要求公司股东承担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民事责任。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法律关系正确,应予确认。在此类案件中,即便被告公司已注销,法院仍以劳动争议作为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案例四:顾某等清算责任纠纷指定管辖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双方曾约定承租某公司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一处商业用房用于餐饮经营。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债权人以该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为由,主张对该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主张的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侵害其债权的结果,可以认定发生在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案例五:某国际贸易公司清算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本案为清算责任纠纷。因清算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公司住所地等因素确定管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诉股东的户籍地址及清算公司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小结:在实务中,针对此类纠纷的法律关系定性,各地法院存在不同观点,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如合同、劳动争议)认定;二是按照侵权法律关系(清算责任纠纷)认定;三是按照《公司法》特别规定认定。

三、侵权纠纷能否排除协议管辖?

案例六:方某诉刘某等清算责任纠纷管辖权争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案涉《债权认购协议》虽载明了协议管辖条款,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让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条款适用于合同纠纷,而非协议签订后发生的侵权纠纷。原审法院裁定认为本案应适用上述协议管辖约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案例七:某商行诉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争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虽然案涉《高端艺术品服务协议》约定了因该协议签订、履行等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署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之后的管辖协议,不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故本案应当适用法定管辖。

小结:协议管辖条款原则上仅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基于清算责任或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排除原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的适用。

总结

针对上述实务问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分析:

一、案由如何确定?

法律关系的性质直接决定了管辖法院的确定路径,实务中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

  1. 按基础法律关系认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品牌加盟合同》,基础法律关系为合同纠纷。若法院将案件定性为合同纠纷,且被告股东依法继承了原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则原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应当适用。
  2. 按侵权法律关系(清算责任纠纷)认定。本案中,苏州公司全体投资人签署了注销时所需的《承诺书》,承诺若存在未清偿债务,由全体投资人共同承担责任。因该公司与北京公司的合同并未履行完毕,属于存在“未清偿债务”且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债权人可依侵权法律关系对全体投资人主张权利。此时,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3. 按《公司法》特别规定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可视为特别法,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债权人可在已注销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苏州公司采取简易注销方式,全体投资人签署了《承诺书》,明确承诺若存在未清偿债务,由全体投资人承担责任。因此,在简易注销的情形下,股东应当对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协议管辖能否排除其他管辖?

关于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其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核心适用于合同关系。当出现侵权法律关系或《公司法》有特别管辖权规定时,协议管辖存在被排除适用的可能。因此,本案中协议管辖能否排除其他管辖,归根结底取决于法院对案件法律关系的最终定性。

李世琦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自2011年起专注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经济类争议解决、投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710695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11101201710695027 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