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家族房产遭遇擅自处分,继承人该如何应对
问题背景
在婚姻家庭与继承实务中,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在一方去世后,遗产尚未分割,生存配偶便擅自将房产过户给部分子女或出售给他人。这种行为不仅冲击家庭财产秩序,也极易引发亲人之间的诉讼纷争。此类行为效力如何?其他继承人又该如何维权?本文结合一起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分析。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杨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拆迁安置取得三套房屋,均登记于高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某于2015年去世,三套房屋的一半份额为杨某遗产,但继承人未进行遗产分割。2023年初,二人的大儿子在与小儿子沟通时得知,父亲高某已在生前将三套房屋全部过户给了小儿子,小儿子又已将房屋悉数出售给案外人宋某。大儿子认为,自己对三套房屋也应当依法享有继承权,遂引发纠纷。
PART 1 焦点问题
01 父亲高某将房屋过户给小儿子并最终出售的行为是否有效?
02 其他继承人可以如何维权?
03 本案应如何确定案由?
PART 2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PART 3 类案分析及裁判观点
一、擅自处分行为通常认定为无权处分,且不生效
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指出:遗产继承开始至遗产分割之前,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每一位继承人均享有权利。此时,任何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擅自将共有房产处分给部分继承人或第三人,均构成无权处分,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属于侵权行为。若受让人作为继承人之一,明知遗产未分割、其他继承人存在,则不能认定为善意受让人,无法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该无权处分行为对其他共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他共有人有权追回其应享份额。
在另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法院同样认为: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在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出卖人处分房屋的行为属于法律上不能履行,该无权处分行为无效。
二、其他继承人的维权路径
实践中,权益受损的继承人可以通过以下路径维护自身权益:
其一,基于物权保护,主张自身的产权份额。在遗产未分割的情况下,生存配偶一方无权独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处分行为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自身应有的产权份额。
其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由于擅自处分行为导致继承人权益受损,继承人可要求无权处分人在其应继承份额范围内承担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该行为亦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无权处分人所获利益应返还受损方,或者直接基于侵权责任要求赔偿。
在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出卖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构成无权处分,买受人解除合同后,出卖人除返还购房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由的确定:继承纠纷还是共有物分割纠纷?
案由的确定直接关系案件审理方向。在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中,法院明确:纠纷性质应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综合认定。若原告主张继承权受到侵害,诉请确认其作为继承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且案件实体审理涉及是否放弃继承权、遗产归谁继承等问题,则应认定为遗产继承纠纷,而非共有财产确认纠纷。
总结
一、父亲高某与小儿子的处分行为效力
案涉三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杨某去世后,一半份额转为遗产,在分割前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高某明知大儿子对房屋享有继承份额,仍将房屋过户给小儿子,属无权处分,且小儿子作为继承人之一明知上述情况,不能认定为善意受让人,故该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同时,父亲与小儿子均明知该行为会损害大儿子的合法权益,可能构成恶意串通,导致相关房屋转让合同自始无效。
二、子女应如何维权
本案中,小儿子已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宋某。若宋某受让时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不知情、支付合理价格且已完成登记),则宋某可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大儿子无法再向宋某追回。但大儿子可转而向无权处分人——小儿子主张权利,要求其在三套房屋应继承份额(如六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并赔偿损失。此外,大儿子还可基于侵权责任、不当得利等请求权基础,要求小儿子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案由
大儿子主张对案涉三套房屋享有继承权,请求法律保护,其诉讼请求的核心是遗产继承权的实现。依据相关规定,应以遗产继承纠纷确定案由。
综上,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去世后,未分割的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生存配偶或任何继承人擅自处分该财产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且无法对抗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权益受损的继承人可通过主张物权份额或请求损害赔偿等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处理此类家事财产纠纷,既要准确适用物权与继承规则,也需注意案由确定对案件走向的影响。
李世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