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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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司法认定

作者:李世琦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6日分类:公司法实务浏览:150次举报
2026-04-16

背景

肖先生从美国获得博士学位后归国,在生物医药领域创业。其掌握的核心制药技术并未申请专利,现意图通过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方式与朋友合伙设立公司。肖先生需要明确以下问题:非专利技术出资如何才能有效、需要如何履行出资手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可采取何种措施提前规避。

概念界定:非专利技术亦称专有技术,是指尚未公开和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某种产品或者某项工艺以及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如技术图纸、资料、数据、技术规范等。

第一部分 相关法条

一、现行有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2023年修订)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或者注册文件。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还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接受出资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其权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有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已失效的相关规定(供参考)

1999年修正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注册资本中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非专利技术的转让事宜做出规定。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以内,非专利技术所有人与受让人(公司)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第二部分 非专利技术出资条件

一、出资人应享有出资技术的合法权利

用于出资的技术应为出资人合法享有使用权、转让权的技术。若出资人已与第三方签署了排他性的技术使用合同,或者该项技术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则该项出资因涉及无权处分而存在效力问题。且出资须经非专利技术的全体所有人一致同意。

二、应当对出资的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

以技术出资时,应依法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项技术进行评估作价,评估金额应当与该项技术价值相当,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出资人不能借无形资产价值存在不确定性的便利,恶意将低价财产评估为高价财产,进行虚假估值。

三、非专利技术具有可转让性,出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非专利技术的权属转移不依赖于登记机关的登记,而是依托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及技术资料的实质交付。

四、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非专利技术出资

《公司法》对此无明确强制性规定,但从规避法律风险、完善程序的角度出发,建议征得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参考已失效的《深圳市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除常规登记材料外,还应提交非专利技术出资承诺书、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决议、非专利技术全体所有人一致同意出资的文件、非专利技术出资协议等。

出资手续履行流程:
(一)在将财产权转移至公司前,首先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技术进行估价;
(二)估价后,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现行法下非强制,但建议进行),确认产权已发生转移;
(三)出资人应当与公司(或全体股东)签订协议或转让文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全体股东作出认可的意思表示,并在公司章程及相关决议中记载明确;
(四)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部分 法律风险

一、后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争议

非专利技术出资入股后,若对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约定不明,极易引发纠纷。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技术入股后,所入股技术归受让公司所有。如后续研发取得的专利主要利用了所受让的入股技术(构成专利法意义上主要利用公司“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该后续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归属公司所有而非技术出资人个人所有。

风险提示:技术出资人与公司应在出资协议中对后续改进技术的权利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有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履行完毕的认定风险

在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法院通常审查以下要素以认定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到位:是否经过评估作价、是否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是否经股东会决议认可、是否完成工商登记记载。若工商档案中缺乏评估作价及财产权转移手续的相关文件,法院可能认定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进而判决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建议就非专利技术出资出具验资报告并留存完整的公证性文件。非专利技术具有无形性,完整的书面档案是保护出资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基础,也是公司后续融资、尽职调查乃至上市审计的基础资料储备。

三、非专利技术评估不实的风险

评估不实是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核心风险之一。若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在价格评估中存在虚构事实、评估结论严重偏离实际价值等情形,出资人依据不实评估价格出资的行为,属于注资不实。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时,出资人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风险提示:评估机构的选择应注重资质与独立性,评估报告是证明出资真实性的关键证据。在司法执行程序中,若无法提供非专利技术可资控制的物化载体,亦可能被认定为注资不实。

四、技术瑕疵与权利瑕疵风险

技术瑕疵指用以出资的技术在出资时本身就存在缺陷,主要包括四种情形:其一,技术在生产中没有实用价值;其二,出资技术在该领域属于淘汰型技术;其三,技术未达到法定技术标准;其四,技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

权利瑕疵指出资人对用于出资的技术不享有完整处分权,如涉及职务技术成果、与他人共有但未取得一致同意等。

技术出资人依法负有技术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若以有权利瑕疵的非专利技术出资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受损,出资人须承担赔偿责任。若该技术为公司运营的核心支柱,在出现权利瑕疵时公司实际上已不具备成立基础,应当依法注销,公司、股东和出资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的历史遗留风险

现行《公司法》已取消非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但对于涉及历史沿革的企业而言,早期以非专利技术出资时若超出当时法定的比例上限(如20%或35%),且未获得相应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仍可能被认定为出资程序存在瑕疵。

第四部分 风险规避建议

综合上述分析,针对肖先生以非专利技术出资设立公司的安排,建议从以下方面提前规避法律风险:

一、确保技术权属清晰。全面审查技术的研发过程及原始记录,确认不涉及前雇主的职务技术成果;取得全体共同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二、严格履行评估作价程序。委托具有合法资质且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论客观公允,不得高估或低估。保留完整的评估报告及评估底稿。

三、完善出资协议条款。出资人与公司(或全体股东)签订书面技术出资协议,明确约定技术的范围与内容、权属转移方式、技术瑕疵担保责任、保密义务,并重点约定后续改进技术的权利归属及收益分配方式。

四、完成财产权实质转移。向公司交付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配方、工艺、图纸、数据等),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并制作书面交接清单,由双方签字确认。

五、规范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会决议,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出资方式、作价金额及占股比例。

六、妥善留存出资档案。系统保管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如出具)、出资协议、技术交接清单、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文件,为未来可能的争议或资本运作提供完整证据链。

结语

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是技术型创业者实现技术价值转化的重要途径,但其有效性取决于法定要件的满足程度。肖先生在以制药技术出资设立公司时,应当重点关注权属清晰性、评估作价合规性、财产权转移手续完备性以及后续技术成果归属的合同安排。只有在程序上规范、实体上真实,方能有效规避出资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为公司的稳健运营和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李世琦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自2011年起专注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经济类争议解决、投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710695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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