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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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纠纷案例集(15)并购标的资产、股权权属的瑕疵问题

作者:李世琦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0日分类:公司法实务浏览:104次举报
2026-04-10

案例十五:邓某诉吕某股权转让纠纷案【(XXXX)朝民(商)初字第XXXXX号】

○ 案情简介 ○

北京某公司系成立于2009年7月24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邓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2014年12月5日,邓某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吕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出让方在签订合同之日作为北京某公司的合法股东,现与受让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一致同意出让方将其所拥有的北京某公司的23.1%的股权(出资额69.3万元)转让给受让方,股权议价金额为3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受让方支付股权议价金额20万元至出让方指定账户,在完成股权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剩余股权议价金额的10万元至出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议价金额后,出让方丧失其对北京某公司23.1%的股权,对该部分股权,出让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受让方根据有关法律及北京某公司的章程的规定,按照其所受让的股权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让方应与受让方共同完成北京某公司股东会的改组,法定代表人从出让方(邓某)变更为受让方(吕某),并完成全部的工商变更。经天津某公司股东会同意,北京某公司可将其名下部分影视作品的版权转让给出让方。出让方、受让方共同确认,在本协议签订前和签订后,北京某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法律与经济责任、债权债务均与出让方无关。任何一方因违反于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保证及其他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还承担赔偿责任。在本合同生效后15日内,因出让方的原因未能协助受让方共同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登记等),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出让方应退还受让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股权议价金额并按本合同股权议价金额的5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受让方损失的,出让方还应赔偿受让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邓某和吕某在合同落款处签字确认。

2014年12月5日,天津某公司通过招商银行向邓某汇款20万元,摘要为备用金;2014年12月24日,吕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邓某汇款5万元;2015年1月16日,天津某公司通过招商银行向邓某汇款5万元,摘要为借款。吕某表示上述三笔汇款为吕某向邓某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天津某公司支付的两笔系吕某委托付款。邓某称上述汇款并非股权转让款,邓某和吕某曾是情侣关系,双方存在多笔款项往来,而且根据汇款凭据的摘要也可以看出并非股权转让款。

另外,邓某表示其虽然没有吕某实施欺诈行为的直接证据,但根据吕某在诉讼中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来看,吕某已经自认了北京某公司在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是资不抵债的状态,吕某在签订合同之前也是以同样的理由要求邓某转让股权。吕某则表示,北京某公司在2014年时的客观财务状况就是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但吕某在诉讼中对该客观情况的陈述并不意味着吕某自认其在签订合同时曾实施欺诈行为。

○ 争议焦点 ○

并购标的资产/股权权属是否存在瑕疵,签订合同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 裁判要旨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邓某既没有证据证明吕某实施欺诈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合同时北京某公司已经获得或者确定获得《某电影》的投资收益,而仅仅依据其签订合同后客观事实的变化以及吕某在诉讼中对于北京某公司的客观情况的描述,认为吕某具有欺诈行为,要求撤销2014年12月5日的《股权转让合同》,本院认为,邓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吕某具有欺诈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邓某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案件启示 ○

PART 01 在进行公司并购时,需要判断并购业务的标的股权是否合法,应以出让方对交易股权具有完整的处分权为前提,避免所并购的目标公司股权存在权利瑕疵,包括股权本身具有重大权利瑕疵、出让方的原始出资行为存在瑕疵。基于此,可以通过围绕股权本身进行尽职调查,如调查交易股权所涉各股东名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缴付时间、实缴数额、非货币出资作价依据,及交易股权有无出资争议、转让争议、权利限制、优先权利或代持情形等。于股权并购之前,受让方应注意出让方是否全面履行完毕出资义务。

PART 02 同时,可以通过就相关风险及责任分担,让受让方与出让方进行明确的约定,以规避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比如股权转让后股价下跌是否可归因于出让方存在欺诈行为,由受让方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要看受让人的受让股权行为是否受到出资瑕疵的重大影响。为避免这种风险,可以考虑设置违约条款和回购条款。

李世琦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自2011年起专注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经济类争议解决、投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710695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11101201710695027 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