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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姚庆伟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8)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XX、柳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姚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6日在清丰县固城乡前马厂村东南地内采伐杨树53棵,经鉴定,被滥伐的杨树立木材积为32.7686立方米。伐树的油锯被清丰县森林公安局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1、姚X1、姚X2、张X2证言,伐树的油锯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清丰县林业局证明,清丰县森林公安局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XX并非自动投案,故对辩护人关于张XX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张XX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张XX悔罪态度较好,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关于张XX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作案工具油锯由扣押机关清丰县森林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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