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庆伟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2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9民终1410号 上诉人:A,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上诉人:多飞行,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多飞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XX0902民初15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A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豫09**民初156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田 宇 审判员 B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C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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