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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与被告B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姚庆伟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1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濮阳市XX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XX法民初字第2952号 原告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 被告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A、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1年8月9日,由原告A、B提供担保,被告向A借款8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A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由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原告作为保证人向A偿还了50000元,现依法向被告追偿,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A辩称,2011年8月9日,原、被告和案外人A三人共同从B所在单位借款80000元,扣除利息5200元,实际收到74800元,之后三人将该款转借A使用,综上,被告认为,原告应向A追偿,不应起诉被告,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0日,A因与B、C、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2)XX法民初字第4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A偿还B借款80000元及利息,A、B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A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原告A于2013年12月24日、2014年1月28日分两次向B共计偿还借款50000元,现原告A向被告B追偿,被告拒绝,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关于A与B、C、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本院生效判决认定A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偿还所借款项,原告根据该生效判决,代替被告A向B偿还借款50000元,履行了判决确定的担保义务,现原告依法向债务人A行使追偿权,要求A支付50000元及利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涉案款项应由A支付,该意见与生效判决相悖,对此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向原告B支付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9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七份,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 审 判 员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高 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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