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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姚庆伟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2日 2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民初10375号 原告:A,男,194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A,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营销服务部直营业务部,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XX,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和开州XX, 负责人:经前章,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9435269R,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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