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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濮阳市XX公司日报社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姚庆伟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2日 1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濮阳市XX公司日报社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902民初8690号 原告:A,女,199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市XX报社店,住所地:濮阳市开州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4C3TDXX,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A与被告B、濮阳市XX社店(以下简称金辉地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告A、濮阳市XX日报社店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6月18日通过金辉地产购买被告A位于濮阳市XX××西××XX132-01-002-2-4-0404号房屋,并于当日和被告A签订了《濮阳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房屋总面积:115.90㎡、总房款673000元、按揭贷款、被告协助办理面签等,原告并向被告A支付购房定金壹万元,另外,各方共同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居间服务合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二被告之间签订了《房屋出售独家委托登记表》及金辉地产向被告A出具的《服务承诺书》,各方签订的上述一系列合同生效后,被告A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配合原告办理豫买卖房屋有关的一系列手续(包括去银行办理贷款面签和3网签等手续), 但经原告和金辉地产多次催促被告A前来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被告A一直推脱,最后干脆不卖了, 由于被告的违约过错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原告请求法院: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2、被告A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3、二被告赔偿原告的中介费13200元;4、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A辩称,1、涉案房屋的所有人系被告A爱人B单独所有,与原告和被告金辉地产签订的一些列合同均是无效,A没有授权B出售房屋;2、被告B称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表明成交价格为673000元,此价格为净得价不含税,但是金辉地产让被告A承担个人所得税和中介费,是金辉地产违约;3、定金10000元金辉地产从中扣除7730元,A称只收取原告定金2270元,并同意返还原告2270元;4、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格式合同,金辉地产没有向其说明及解释,误导A签订合同,A骗取中介费,并且合同没有实际履行,A收取中介费不当,应返还原告中介费, 被告金辉地产答辩,金辉地产的居间义务已经履行,因为被告A不卖房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是A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A、被告金辉地产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过户、按揭代理合同、买卖定金协议书、居间合同纠纷各一份,被告A通过金辉地产将其位于濮阳市中原西路路北XX-2-4-0404室以67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将购房定金10000元交付A,被告A向原告出具收到条:“今收到濮阳市市辖区中原路路北(建业壹号城邦)132-01-002-2-4-0404的卖房定金壹萬元整10000.00元整收款人:A”, 原告向金辉地产交纳居间费用13200元, 本院认为,原告A称被告B违约拒卖房屋,被告A称因原告拒绝承担税费,以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应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目前的证据判断,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不可归责于一方,被告A应退还所收原告定金, 被告A称所收定金数额为2270元,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金辉地产返还中介费,根据居间合同的约定,金辉地产虽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但A属无权处分,且无证据证实权利人对该物权处分进行了追认,A亦当庭辩称其无权处分,金辉地产的居间行为有重大瑕疵,应返还原告居间费用,原告请求被告A承担居间费用无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返还原告B定金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濮阳市XX社店返还原告艾慧敏居间费用132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5元,由原告A承担95元,被告A承担95元、被告濮阳市XX社店承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审判员A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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