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后股骨头坏死超期治疗拒赔,法院:时间限制非免责条款拒赔合法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次举报
2026-04-03
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意外摔伤致股骨颈骨折,后续因股骨头坏死行置换手术并构成十级伤残,申请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治疗、定残超合同约定期限为由拒赔,湖南岳阳审结的这起纠纷,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仅赔付保险期间内的医疗费用,驳回后续治疗及伤残赔偿的诉请,广州保险律师结合本案,详细解读了意外险的保险责任时间限制规则与理赔边界。
本案中,肖某某2018年投保某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至2019年5月,2019年1月意外摔伤致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9天,保险公司赔付了住院津贴600元。2021年肖某某因股骨头坏死行全髋关节置换手术,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遂向保险公司申请后续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理赔,保险公司以治疗、定残超出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后180天伤残鉴定、保险期间届满后90天治疗期限”为由拒赔。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的时间限制条款,系保险公司限定承保风险范围的约定,并非排除保险人本应承担责任的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人无需就该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肖某某的后续治疗及伤残鉴定均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时间限制,且投保人未就超出期限的保险责任支付相应的保费,故该部分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仅需赔付保险期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这与光明网公布的意外险超期治疗拒赔案裁判逻辑一致。
广州保险律师杨森律师表示,意外险与健康险、重疾险的理赔规则存在本质差异,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与事故发生时间、治疗期限、伤残鉴定期限紧密相关,其设置的时间限制条款,如“事故发生后180天内定残”“保险期间届满后90天内治疗”等,是为了明确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时间范围,避免保险责任无限期延伸,该类条款并非免责条款,故保险公司无需履行额外的提示说明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后续治疗属于首次治疗的必要延续,如钢板取出手术,且能提供医院证明,部分情况下保险公司可协商赔付,这一点在实务中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结合处理同类案件的经验,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意外险后续治疗拒赔案件时,会严格区分“保险责任时间限制条款”与“免责条款”,核心判断标准是该条款是否排除了保险公司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若条款是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合理限定,未排除法定义务和合同约定义务,则属于有效条款;若条款是排除保险公司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则属于免责条款,需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专注于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提醒,投保人投保意外险后,若遭遇意外伤害,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疗和伤残鉴定,若因伤情特殊需要后续治疗,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并留存书面同意记录,同时留存好伤情与意外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证据。若后续治疗超出合同约定期限,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此时投保人可咨询专业保险律师,审查保险合同的时间限制条款是否为合理约定,若存在格式条款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情形,仍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