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医疗险约定仅赔报销后部分,法院:免责条款未说明该约定无效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3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9次举报
2026-04-03
投保百万医疗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约定“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仅赔付社保报销后剩余部分”为由,拒绝赔付社保报销的35万余元医疗费,广州地区审结的这起保险纠纷,最终法院判决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需全额赔付,广州保险律师杨森律师结合本案,深度解读了医疗险补偿原则条款的效力认定这一核心问题。
本案中,沈某某投保某保险公司水滴百万医疗险,电子保单的显著位置明确约定“无论是否使用社会医疗保险就诊,保险公司按10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在后续提供的《个人住院综合医疗保险条款》中,却增设了“医疗费用补偿原则,保险人仅赔付其他途径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的内容。沈某某因意外摔伤产生医疗费34万余元,社保报销24万余元,保险公司便依据保险条款主张仅赔付剩余的10万余元,家属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增设的“仅赔付报销后部分”的约定,相较于电子保单的100%赔付承诺,实质上免除了保险公司的主要赔付责任,属于典型的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应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采用加粗、加黑、弹窗等方式,同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说明的,该条款不生效,这与广州政法网公布的车辆保险拒赔案裁判规则一致,均强调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向沈某某送达了保险条款,亦未证明就该补偿原则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过任何提示和说明,且电子保单与保险条款的约定相互矛盾,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故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按电子保单的约定全额赔付医疗费。专注于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表示,医疗费用补偿原则是医疗险的常见条款,但该条款并非当然有效,其效力的核心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实践中,不少保险公司为了吸引投保人投保,会在电子保单、宣传页面中作出“全额赔付”“100%报销”等承诺,却在未向投保人提示的保险条款中增设补偿原则的免责内容,试图减轻自身赔付责任,这种“双面条款”的行为违反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往往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电子保单作为互联网保险的主要合同形式,其效力与纸质保单一致,保险公司在电子保单中作出的明确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不能以保险条款的后续约定随意变更。对于投保人而言,多年处理保险案件的杨森律师给出了实用的实务建议:投保百万医疗险时,应仔细核对电子保单、宣传页面与保险条款的内容,若发现约定矛盾,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作出明确解释并留存书面证据。
若遭遇保险公司以补偿原则为由拒赔社保报销部分,可明确主张该条款为无效免责条款,因为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此时及时咨询广州保险律师,能更精准地把握案件的维权要点,收集投保时的宣传记录、电子保单、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约定全额赔付。